01禁渔告示下的“侥幸一钓”
“当时我看见河边的禁渔告示牌,知道只能一人一竿一钩,却还是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发现,就用了多竿多钩。”在武汉经开区长江支流通顺河岸边,熊某某的这句话,让原本普通的钓鱼之旅变成了违法现场。
2022年6月的一个傍晚,他布下3根多钩海竿,不多时便有一条2.75公斤的白鲢上钩。执法队员赶到后,当场扣押渔获与钓具,并固定证据——3根海竿、12枚钓钩,均属于“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以上)”,且作业水域已被《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名录》与《武汉市禁渔期制度通告》明确列为禁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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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图为涉案同类型钓具(来源于网络)
02行政处罚之后,案件为何仍进检察院?
农业农村局依据《渔业法》对熊某某作出“没收渔获、没收钓具、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三箭齐发”,情节虽轻微,却足以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9月,经开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侦查人员、听证员与公益代表共同参与。检察官在会上逐一阐释:禁渔期不是“可捕可不捕”的弹性区间,而是法律明文划定的硬杠杠;禁用渔具的认定标准、禁渔区的地理范围,也一并被拆解成“口袋里的法律条文”,让听证员直观理解“为什么构罪”。
最终,基于熊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且危害后果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构罪不起诉决定,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向社会传递“违法成本并不低”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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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的十年之约
听证会结束不到两个月,世界湿地大会在武汉召开。经开区作为长江流经武汉的第一站,境内72公里岸线、15条通江支流、26个湖泊星罗棋布,生态地位举足轻重。自2020年7月1日长江干流武汉段实行十年全面禁捕以来,类似熊某某的“顶风作案”仍偶有发生。
为破解“单打独斗”局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一条闭环式生态治理链条就此成型。从巡查取证到行政处罚,再到刑事追诉与公益修复,多方力量在同一平台同步响应,形成保护长江的“最大公约数”。
04法条速递: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么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写得明明白白: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绝户网方式、一年内曾因同一罪名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作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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