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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进口商a与境外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商a打算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合同规定提单中卸货港为中国某一港口。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因为一些原因,单据到境内进口公司后,进口商a将提单等主要单据转卖给下家境外公司,此时货物并未到港,由下家公司处理货物。该进口商a在付汇、收汇时应如何申报?
解答:应按照流入和流出应属于相同项目原则申报。因为收付汇时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离岸转手货款”。
问:境内某公司从x国进口煤炭,到达青岛港尚未卸货,该公司又将该批煤炭卖给y国客户,货船又直接将煤炭从青岛港运到y国,收付的货款应如何申报?
解答:因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报关,收付的货款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问:境内a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外贸企业,该公司作为中间商,促成了x国和y国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红木家具交易。即货物流:x国公司向y国公司出口红木家具;资金流:y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在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款项汇给x国公司,应如何申报?
解答:在本实例中,货款是由进口商先汇给中间商(境内a公司),中间商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余款汇给出口商,而货物直接从x国发往y国,未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因此,该中间商a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汇入的货款后,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该中间商a公司扣除自身收益后将余款转汇给出口商时,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离岸转手买卖家具货款”。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离岸转手买卖”统计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情况(也不进出保税区等场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b.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若不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则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c.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信息来源:外联发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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