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人问,和卖淫女约定好价格发生关系后,再想做一次对方要加钱,没钱就用暴力,这样算不算强奸?比如有个男子和卖淫女说好400元带回酒店,发生关系后女孩不敢独自回家,两人赤身睡在一起。半夜男子醒来想再做,女孩摸着他的下体问“你还行吗”,男子说没问题,女孩提出再给400元,男子说没钱,女孩不同意,男子就用暴力强行发生关系。
其实答案是肯定的——哪怕之前有性交易的约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罪。就像贵州安顺的桂某,他通过朋友联系到失足女胡某,胡某明确说一次一个价格,桂某付了一次的钱,两人发生关系后,桂某想再做一次,胡某不同意,说“一次价格只能做一次”,转身要走。桂某恼羞成怒,拦住胡某用暴力强行发生第二次关系,事后还言语侮辱胡某,胡某直接报警,桂某最终因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厦门的宁某更典型,他通过软件和失足女古某约定500元嫖娼,宁某接上古某去酒店的路上,两人因为选酒店的问题争吵,古某说“取消交易,退你400元,我出来的路费要100元”,宁某不同意,把车开到路边无人处,在车上不顾古某激烈反抗强行发生关系,之后自己驾车离开。古某报警后,宁某拿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说“这是嫖娼”,但法院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对方是什么身份,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更严重的是江苏的刘某和孙某,两人酒后约失足女陈某,说好了800元一人,但到了陈某的出租屋,陈某发现是两个人,直接拒绝:“我不跟两个人交易,你们找别人。”刘某和孙某酒壮人胆,打了陈某一巴掌,用“杀了你”威胁她,强行轮奸,事后丢下1600元走了。陈某越想越委屈,直接报警,两人想私了给十万,陈某没同意,最终因“二人以上轮奸”被判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上,强奸罪的定义很明确: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管对方是卖淫女、女技师还是普通女性,性自主权都受法律保护。哪怕之前有过金钱交易的约定,只要某一次发生关系时对方不同意,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就是犯罪。就像浙江温州的黄某某,在足浴店和女技师发生争执,警方介入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家属说“被套路”,律师质疑“项目涉黄”,但司法机关认定:即使有涉黄项目,只要女技师不愿意,强行搂抱、扒内裤就是违背意志,构成强奸。
说到底,不管对方是什么身份,“愿意”才是性行为的前提——违背这一点,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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