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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3月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1件,其中民事7件,刑事3件,执行1件。具体如下:
民 事
1.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533-002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讼参与人提交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为证据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07-2-116-001
裁判要旨: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3.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探望低龄幼儿可以设置过渡期,由直接抚养一方陪同探望
入库编号:2026-14-2-027-001
裁判要旨: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在该期限内不支持其接走未成年人进行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探望。
4.王某某诉张某某、夏某、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承担以及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6-14-2-001-001
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机构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5.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卢某峰、新疆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隐瞒身份入职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攫取客户资料行为的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529-001
裁判要旨: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该表情系免费提供不代表相应权利被侵害时没有损失
入库编号:2026-09-2-528-002
裁判要旨: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表情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造型,如果能够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软件免费许可模式下,他人对该免费软件提供的内容实施商业化的复制、传播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依法对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7.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将英雄烈士形象用于商业广告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入库编号:2026-07-2-505-001
裁判要旨:绘画、雕塑、影像作品反映的人物形象,在一般人心目中形成与特定英雄烈士的稳定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的,构成英雄烈士的肖像。他人在这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形成的作品,即使在人物具体造型上有所变化,但一般公众仍然会将其表现的人物形象认作特定英雄烈士肖像的,该二度创作作品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否则将构成对英雄烈士肖像权的侵害。
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于此类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由侵权人对英烈精神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行正向宣传以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刑 事
1.彭某瑜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视频数量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4-1-374-001
裁判要旨: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刑事案件中,对于完整拍摄淫秽视频文件后再将该文件剪辑制作成若干文件的情形,若剪辑后的单个文件具有淫秽性,能带给观看者诲淫性的刺激,且可单独销售获利的,应认定为独立的淫秽视频文件,并据此计算淫秽视频数量。
2.高某遗弃案——遗弃婴幼儿“情节恶劣”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4-1-216-001
裁判要旨:对年幼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长期拒绝抚养、不提供生活来源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抚养人因遗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3.张某、叶某尘故意杀人案——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非实行犯的罪责认定与死刑适用
入库编号:2026-18-1-177-001
裁判要旨:非实行犯虽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实行犯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具有重大影响、起到关键作用,与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执 行
珠海某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协助执行义务人以股权冻结错误为由所提执行异议的审查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2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法院均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无需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据此采取的冻结措施与股权的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以超出协助执行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不予支持;案外人认为冻结措施错误、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寻求实体救济。
1.《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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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仲裁法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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