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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振海(化名)与刘桂兰(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陈建军(化名)、次子陈博文(化名,本案原告)、三子陈海涛(化名,本案被告)、四子陈明亮(化名)、女儿陈秀云(化名,本案被告)。刘桂兰于2012年去世,陈振海于2018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9年,陈振海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同时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同年,陈振海与四名子女签订《分家单》,约定预留部分拆迁款用于购买养老用房,分配部分拆迁款给子女,明确陈振海夫妻去世后,养老用房归陈建军、陈博文所有。
2011年,陈振海、刘桂兰委托华某代书,王某、贠某为见证人,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法院认定实为代书遗嘱),明确约定:废除此前签订的分家单;回迁房屋登记在陈博文名下;所有财产由陈博文继承;陈博文负责二人在世期间的吃穿住行、看病及身后丧事料理。该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陈振海签名按印,刘桂兰因卧病无法签字,由陈振海代签、本人按印,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
2015年,陈振海使用其与刘桂兰的优惠购房指标,购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两套回迁房,购房款均来源于拆迁补偿款,两套房屋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022年,陈建军因房屋继承问题,将陈博文、陈秀云、陈海涛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两套房屋权益。案件审理中,陈博文提交案涉代书遗嘱,陈建军、陈海涛、陈秀云均否认遗嘱真实性。法院作出A号一审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分家单作废,两套房屋权益归陈博文继承,驳回陈建军诉讼请求。
陈建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B号判决,维持原判;陈建军仍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作出C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多轮诉讼均确认代书遗嘱有效,房屋权益归陈博文继承。
后陈博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所有者权益依遗嘱由其继承,陈海涛辩称原告诉求及提交的遗嘱均不真实,认可两套房屋系陈振海夫妻财产,但拒绝认可陈博文的继承权;陈建军、陈秀云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优惠商品房选房确认单》载明地址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所有者权益归原告陈博文继承享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海涛负担。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应认定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废除分家单的,分家单相应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直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无需重复举证;回迁房虽未办理产权登记,其财产权益仍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无证据反驳生效判决的,其抗辩不予支持。该判决为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回迁房继承、分家单与遗嘱冲突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彰显了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的维权价值。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陈博文主张按代书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权益的请求是否成立;被告陈海涛的抗辩意见是否应予采信。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建军、陈秀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第二,案涉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已由多轮生效裁判确认。A号一审判决、B号二审判决、C号再审裁定均明确,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实为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内容真实有效,同时确认分家单已被遗嘱废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归陈博文继承。生效判决已认定,两套房屋系陈振海使用拆迁补偿款及优惠购房指标购置,属于陈振海的财产;陈振海、刘桂兰订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含案涉两套房屋)由陈博文继承,陈博文已按遗嘱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故其主张继承两套房屋所有者权益,于法有据。
第四,被告陈海涛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海涛辩称遗嘱不真实、原告诉求无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其抗辩意见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代书遗嘱效力、回迁房继承”这一高频家庭继承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依托生效裁判文书,夯实胜诉基础。本案胜诉的核心是,充分利用此前一审、二审、再审生效文书确认的“遗嘱有效、分家单作废、房屋归属”等关键事实,无需重复举证,直接反驳被告的抗辩,大幅提升维权效率和胜诉概率。
明确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规避遗嘱无效风险。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是继承纠纷的核心,律师可协助当事人确认遗嘱是否符合“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签字、遗嘱人签字按印”等法定形式,同时收集遗嘱订立时的在场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遗嘱效力认定提供有力支撑。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形式完整性的是多轮法院确认其效力的关键。
精准处理分家单与遗嘱的冲突,明确遗嘱优先原则。面对分家单与遗嘱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房地产律师可依据法律规定,明确“遗嘱效力优先于分家单”,尤其当遗嘱明确约定“废除分家单”时,可直接主张分家单失效,避免当事人因证据梳理不当陷入维权被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继承权益。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面对遗嘱继承、回迁房继承、家庭分家纠纷,当事人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订立代书遗嘱时未符合法定形式,导致遗嘱无效;二是未妥善保管遗嘱及相关证据,无法应对亲属的否认抗辩;三是忽视生效裁判文书的证明作用,重复举证、浪费维权成本。建议:1. 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委托专业律师见证,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避免出现无效情形;2. 妥善保管遗嘱、见证材料、购房凭证、赡养记录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3. 涉及分家单与遗嘱冲突时,优先以遗嘱为准,及时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避免长期陷入家庭矛盾。
最后,若您正面临代书遗嘱效力争议、回迁房继承纠纷、分家单与遗嘱冲突、多轮诉讼维权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明确法律边界,帮您高效化解家庭继承矛盾。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嘱继承、回迁房纠纷、家庭分家析产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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