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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我就是帮他送送东西、收收钱,万万没想到竟成为贩毒的帮凶,犯下这么重的罪……”不久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王某辉听到判决后,瞬间瘫软,流下悔恨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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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张谊丹
职务: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某辉是海城市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原本踏实谋生的他因一时抹不开情面和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答应帮助“发小儿”张某“送东西”。起初,王某辉对张某鬼祟的行踪、送货偏僻的目的地以及车上偶尔残留的刺鼻气味心生疑虑,直到张某亲口承认自己在做“毒品生意”,搭乘王某辉的车就是为了运送毒品。明知这是在犯罪,王某辉却在“发小儿”的情分、不菲的车费以及自身经济压力的多重作用下,选择了沉默和纵容。
张某从此便成了他的“大客户”,频繁包车往返于城区与城郊之间,且每次支付的车费都远超实际价格,王某辉也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最终身陷囹圄。
见王某辉“可靠”,张某得寸进尺,提出了更过分的要求,让王某辉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代为收取毒资,提现后再转交自己。此时的王某辉,侥幸心理已彻底占据上风,认为过程隐蔽无人知晓,为了获得稳定的车费,竟一口答应下来。
至此,王某辉彻底沦为了张某贩毒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既是运输毒品的“专职司机”,又是转移犯罪所得的“资金通道”。在短短时间内,王某辉累计协助运输毒品40余次,通过微信渠道转移毒资,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然而,这一切早已进入警方侦查视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张某贩毒团伙被一网打尽,王某辉也一同落网。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辉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仍为其提供运输、资金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王某辉的行为具有双重危害性:
运输毒品是毒品流向市场的关键环节,直接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依法打击;洗钱则是上游犯罪的“放大器”和“隐身衣”。它为毒品犯罪等恶性犯罪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助长了犯罪气焰,并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王某辉代为收取、转移毒资的行为,正是洗钱罪的典型表现。
来源:辽宁法治报
记者:姚晓滨 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一审:叶菁璇
二审:廖真
终审:英明明
微 铁 西
中共鞍山市铁西区委宣传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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