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申请执行人,赢了官司、申请执行,却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执行标的,早已设定了租赁关系,承租人还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腾退,导致财产无法拍卖变现,债权难以实现。很多人误以为“租赁关系一旦存在,就不能执行”,其实不然。这份清单直击核心,拆解执行中租赁关系的认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边界,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应对方法,通俗好懂、可直接收藏,帮你破解租赁阻碍,高效兑现债权。
先搞懂:2个核心概念(必看,避免误解)
核心1: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解释:简单说,就是租赁物(比如房子、车辆)在租赁期内,即使所有权发生变动(比如拍卖、变卖),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新的所有权人不能强制要求腾退,这是法律对承租人的保护。
提示:该原则源于《民法典》第725条,但并非万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是所有租赁都能对抗执行。
核心2:执行中,租赁关系≠必然阻碍执行
解释:“买卖不破租赁”只能对抗“正常的所有权变动”,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关键看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以及设立时间是否在法院查封、抵押之前,这是判断能否突破租赁的核心。
3种可直接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重点关注)
情形1:租赁关系在法院查封、抵押之后设立
怎么做:向法院提交执行标的的查封、抵押登记时间,以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证明租赁在查封/抵押之后,要求法院除去租赁关系,依法拍卖、变卖标的。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就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设立租赁权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拒绝腾退。
情形2:虚假租赁(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
怎么做:收集证据(如无真实租金支付记录、租赁期限过长、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等),向法院提交,请求认定租赁关系无效,排除执行阻碍。
案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00万,为规避执行,与亲友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但承租人从未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认定租赁虚假,依法拍卖了房产。
情形3:租赁关系不合法(无书面合同、超最长租赁期限)
怎么做:核查租赁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或租金明显不合理低价,向法院申请不予认可该租赁关系的对抗效力。
提示:以租抵债的协议,不属于合法租赁,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标的。
4个实操应对方法(直接能用,高效推进执行)
方法1:先核查租赁的“真实性+合法性”
怎么做:向法院申请调取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承租人居住/使用证明,核实租赁是否真实;同时确认租赁签订时间,是否在查封、抵押之前。
提示:重点核查租金是否实际支付、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这是破解虚假租赁的关键。
方法2:申请法院“带租拍卖”,兼顾权益
怎么做:若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且在查封之前,无法突破,可申请法院“带租拍卖”,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租赁情况,由买受人概括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提示:带租拍卖不影响执行,拍卖后租金收益归买受人所有(拍卖公告未明确的,自所有权转移时起算),申请执行人可从拍卖款中受偿。
方法3:对违法租赁,申请法院强制腾退
怎么做:若租赁属于上述可突破情形,书面申请法院出具腾退裁定书,要求承租人限期腾退;承租人拒不配合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拘留。
依据:对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怎么做:若法院认定租赁关系有效、不准许除去租赁,或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承租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必避的3个坑
坑1:误以为“有租赁就不能执行”——盲目放弃,错失债权实现机会,只要租赁不合法、不真实,就能突破。
坑2:不收集租赁相关证据——仅凭口头异议,法院难以支持,需提交书面证据(合同、转账记录等)佐证。
坑3:错过执行异议之诉期限——对法院的租赁认定裁定不服,需在15日内起诉,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以上清单涵盖执行中租赁关系的核心场景,结合现行《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规定,每一步都可直接操作,建议收藏备用!遇到执行标的有租赁、被“买卖不破租赁”阻碍时,按清单推进,就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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