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 我公司给个体工商户开票,对方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营者的个人账户给我公司汇款吗?对方可以不用以个体工商户开账户吗? ”
同样道理,问题可以延伸一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款吗?”
事实上,《个体工商户条例》并未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开立对公账户(当然也未禁止,属于权力而非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则允许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用本人账户办理经营活动款项收支,但应与个人生活资金区分。
那么,作为财税类公众号,我们来看税法相关要求。
一、所用账户必须备案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纳税人对其全部银行账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也就是说,如果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项,则此银行账户也应按照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二、全部收支如实申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全部经营活动、纳税义务行为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因此, 即使“ 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项”,亦应一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否则涉嫌虚假申报之偷(逃)税行为了,须当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后果。
另外,个体工商户即使使用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项,亦应对于相应经营活动依法开具或者收取相关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留存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支出依据、收(付)款凭证,以证实业务真实性并备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
(注: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无论是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其经营者(业主)皆对其经营活动及其负债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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