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雷霆收网,成功打掉两个盗采矿石的团伙,抓获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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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徽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通天坪“五部门”巡防机制,不断织密“无人机低空巡逻+视频网上巡逻+步巡”立体化、全方位前端防线;同时,发动各方力量,全面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深度运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进行研判,严密防线、严厉打击盗采矿石违法犯罪,推进“打、防、管、控、宣”综合系统治理,全力以赴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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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徽县公安局迅速出击,在相关区域,打掉两个盗采矿石的团伙,当场抓获24人,并查获用于盗采矿石的物资若干。
法律链接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徽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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