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法定义务?
后果很严重!
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郑某收到资中县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后,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郑某,通知他到院接受调查,郑某均以在外地务工为由推脱,执行法官遂向郑某送达了预拘留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预拘留通知书15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郑某随即到法院接受调查。
经调查,郑某具有履行能力,但态度嚣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执行法官当即向郑某宣读拘留决定书。郑某立马转变态度,表示将凑钱履行。一个小时内,郑某家属便凑够执行款项。但由于郑某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对其罚款1000元,最终郑某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缴纳了罚款。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存在以下情形的: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及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在宣布拘留或者拘留期间主动履行完毕,法官仍可根据被执行人是否如实申报财产、是否配合执行调查等情形决定是否进行罚款惩戒。因此,各位被执行人请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请按照文书载明的内容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执行工作。
愿你从此不再东躲西藏、寝食难安;愿你从此重拾诚信,回归正常的生活!如需履行,请积极联系自己的执行法官,或联系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110”——(0832)5830110。
来 源:内江市市中区法院
编 辑:申慧玲
审核:顾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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