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人“集体跳槽”引发21亿天价索赔,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详解技术秘密保护。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据通报,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其中专利案件51211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279件、技术秘密案件1079件、技术合同案件10402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指导性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
其中,273号指导性案例是一起因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而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该案例还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案情显示,2016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团(下称吉某)下属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加入威某汽车集团。吉某集团发现,威某利用上述人员接触掌握的12套新能源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等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无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短两年多即推出EX系列电动汽车。吉某集团遂向上海高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某停止侵害并赔偿21亿元。
上海高院一审认定威某侵害其中5套图纸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万元合理开支。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认为:威某方多名曾接触吉某集团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期内集中入职,威某在极短时间内即实现产品量产,其申请的专利及EX5车型图纸与吉某集团图纸存在大量完全相同或特有技术信息,足以证明其使用了吉某集团的技术秘密。基于上述事实及汽车研发规律,可推定威某实际获取并使用了吉某集团全部12套技术秘密,威某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该推定。
在责任认定上,最高法认定威某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方面,二审全面认定威某侵害了全部12套技术秘密,依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EX系列销售额计算侵权获利,并对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的侵权行为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威某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6.37亿元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为增强判决执行力,最高法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包括禁止使用技术秘密、不得处分涉案专利、销毁或移交所有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向员工及供应商送达判决并签署保密承诺等,并对迟延履行行为设定了每日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惩罚性支付金。
判决生效后,威某主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将涉案12件专利转给吉某集团,销毁相关图纸资料,并按要求完成了内部通知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则在威某后续破产重整程序中统筹处理。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社会公众一般比较关注的是数亿元的判赔额,但该案更大的亮点是停止侵害判项具体履行方式的细化和裁判执行力的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该案判决中“判决如下”之后的内容长达十余页,把停什么、怎么停、停到何时、不停的后果,甚至停止侵权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承诺书模板都一一详述罗列、清楚明了。让侵权人“知道怎么停,也明白不停不行”,是让停止侵权责任落地的关键一招。
朱理进一步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既涉及赔偿数额的依法提高,又涉及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还涉及侵权责任的有效落实。加大保护力度不仅要“判得高”,更要“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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