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靠智电)的前董事会秘书黄节根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2025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节根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黄节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审理过程中,围绕《绩效协议》“季度”条款修改、出具“不保真意见”是否为正当履职、是否存在威胁、要挟行为等,控辩双方展开交锋。
这场始于2022年8月的纠葛,围绕着上市公司财报真实性、一份被修改的《绩效协议》以及董秘履职边界展开,历时三年多,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一直受到外界关注。
近日,黄节根的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判决结果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交申诉状。安靠智电现任董事会秘书贾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缘起
据法院生效判决查明事实,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安靠智电”。该公司于2024年2月变更为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安靠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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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官网截图
黄节根曾于2014年2月至2021年10月在国泰君安公司任职。2021年初,时任安靠智电总经理陈晓凌通过他人介绍结识黄节根,邀请黄节根到安靠智电⼯作。同年8月,黄节根入职安靠智电,拟任董事会秘书,负责董秘的日常工作事务,参与安靠智电定期报告的撰写等。
黄节根入职安靠智电后,与陈晓凌通过微信等方式就其绩效奖励进行多轮磋商,双方于2022年3月签订了《绩效协议》。磋商过程中,黄节根将协议中“绩效条件”部分条款“安靠智电在2022年-2024年每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且无重大违规行为”修改为“甲方(安靠智电)、乙方(陈晓凌)承诺安靠智电年度和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丙方(黄节根)无法完成三年内市值提升目标考核,乙方须在30天内将合计绩效奖励股票的100%(即:210600股)减持后转账给丙方作为绩效奖励”,并将其修改后的《绩效协议》版本发送给陈晓凌,告知陈晓凌其修改其中部分内容,但未告知其将上述“绩效条件”条款中的“每年”修改为“年度和季度”。
这一修改,埋下伏笔。
决裂
2022年5月31日,安靠智电发布公告,正式聘任黄节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之一,是负责上市公司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其他公告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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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发公告,聘任黄节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2年6月,安靠智电向深交所预约8月18日发布公司半年度报告。2022年8月9日晚,黄节根将其签署的无法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下称《书面确认意见》)连同请假10日的年假申请书⼀起留在安靠智电董事长办公室,后自行离开公司。
司法材料显示,2022年7月25日至8月9日,“黄节根收到三份财务报告,报告中的(安靠智电)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03亿元、1.18亿元、1.24亿元”。
黄节根曾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自己确信(安靠智电)公司2022年上半年虚增超过35%的利润。“进一步追溯2021年年报,我发现(20)21年利润虚增高达65%,明显触犯刑法。因此,我撰写无法保证真实的书面意见,并附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严查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培训PPT,以及我的年假申请书(因身体不适休年假),一并放在了董事长的办公桌上。”
陈晓凌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解释,在2022年7月25日至8月9日,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三份不同的财务报告是正常现象,“是工作过程中正常的财务数据调节方法。”
次日,安靠智电人员发现黄节根留下的《书面确认意见》和年假申请书后,告知黄节根公司半年度报告发布在即,不批准其年假申请,要求其尽快返回公司履职。
黄节根以身体不适需要住院等为由拒绝返岗,于同年8月13日某医院办理住院,实际并未入住病房。期间,安靠智电人员多次催促黄节根回公司履职,均遭拒绝。因黄节根拒不返岗履职,安靠智电于同年8月16日向深交所申请并发布公告,将半年度报告发布日期由原预约的8月18日延期至8月30日。
2022年8月18日,黄节根办理出院手续,次日与律师侯某某返回安靠智电同陈晓凌见面。三人见面后,由侯某某代表黄节根与陈晓凌商谈。同年8月20日,侯某某、黄节根草拟《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议》,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致。同年8月26日,陈晓凌再次找黄节根、侯某某商谈。过程中,黄节根提出其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同时做市值管理⼯作,可配合公司签字发布半年度报告,但因其没有认真履职导致被处罚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公司承担。后双方未能就协议达成⼀致意见,黄节根提出陈晓凌及公司违反2022年3⽉三⽅签署的《绩效协议》中“承诺安靠智电年度和季度归属⺟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增长20%以上”的约定,向陈晓凌提出全额赔偿其21.06万股股票要求。
陈晓凌认为该条款系黄节根私自添加、修改,拒绝黄节根提出要求。在黄节根坚持要求赔偿后,陈晓凌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黄节根被抓获。
控辩
从2022年8月被刑拘,到2025年11月终审裁定,黄节根案历时三年。审理过程中,围绕《绩效协议》“季度”条款是否为私自修改、出具“不保真意见”是否为正当履职、是否存在“威胁、要挟”行为等焦点,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公诉机关指控,黄节根在修改协议时故意隐瞒添加“季度”事实,使安靠智电陷入“必然违约”境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庭审中,陈晓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与黄节根就协议其他条款有过多次沟通,但未提及“季度”条款修改。
黄节根及其辩护律师则辩称,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是真实意思表示,陈晓凌作为公司总经理,理应审核协议内容,“47字条款修改为123字,不可能未发现”。辩护律师还指出,安靠智电人事经理、法务均参与协议审核,若存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追责。
对于“不保真意见”是否为正当履职,公诉机关认为,黄节根未按规定履行董秘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秘对财报有异议时,应先与公司沟通、向董事会报告,而非直接出具“不保真意见”后离岗。其行为实质是“以履职相要挟,谋取个人利益”。
辩护方则强调,黄节根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的,应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公司不予披露的可直接申请披露”。2024年11月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认定,安靠智电存在“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成本核算不准确、内控失效”等问题,印证黄节根的质疑具合理性。
对于是否存在“威胁、要挟”行为,公诉机关指出,黄节根利用半年报披露的关键节点,以“不保真意见”相威胁,导致安靠智电被迫延期披露报告,面临股价下跌风险,陈晓凌因“心理恐惧”不得不谈判,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要件。侦查机关从黄节根办公室搜出的三张手写纸条,内容包括“中报签字都好解决谈”“怎么减少风险和存在的损失”,经鉴定为黄节根本人书写,被视为其“要挟”间接证据。
辩护律师则称,黄节根从未以“公开举报、散布谣言”相要挟,谈判始终在律师参与下进行,属正常商业沟通。“三张纸条”仅为个人思绪记录,未向陈晓凌出示,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安靠智电的“压力”源于自身财务违规,而非黄节根的行为。
此外,公诉机关认为,黄节根索要的21.06万股股票价值321.65万元(扣除成本后),属“数额特别巨大”,虽未实际取得,但已构成犯罪未遂。
辩护方则提出,安靠智电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财物,不存在财产损失;且《绩效协议》约定的股票是黄节根“可能获得的合法报酬”,即便主张方式不当,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终审
溧阳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作出认定:黄节根私自添加“季度”条款,明知公司无法达标仍隐瞒,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利用半年报披露节点出具“不保真意见”,拒绝返岗,其行为不属于正常履职,客观上对安靠智电形成胁迫;黄节根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已着手实施犯罪,属未遂。
2025年8月,溧阳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黄节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1月,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特别指出,黄节根的行为“并非正当履职,而是借履职之名谋取私利”,其对《绩效协议》的修改“缺乏合法基础”。
在案件审理期间,黄节根曾多次向中国证监会等举报安靠智电“财务造假”。2024年11月,安靠智电公告,因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以及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并对公司相关高管出具警示函。同日,深交所也对安靠智电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对于终审判决,黄节根家属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已于2026年1月下旬向江苏省高院递交申诉状。
安靠智电现任董事会秘书贾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针对此案,不管是在公司层面还是董事长层面都已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了相应的调查,该提供的(证据)都已经提供了,司法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黄节根提出申诉,这是个人的事情,已经和公司没关系了。”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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