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宗传媒
2026 年2月11日,上海钢联(证券代码:300226)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与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徐钢”)之间的重大购销合同纠纷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告显示,该案一审判决货款金额高达2.21亿元,目前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
截图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4)沪02 民初106 号】,法院判决如下:
1. 原告钢银电商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GYJS-20233415 的《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于2024 年10 月12 日解除;
2. 第三人咏鑫实业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53 份《产品购销合同》于2024 年10 月12 日解除;
3.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钢银电商货款221,226,485.48 元;
4.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银电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分段计算:以每笔货款金额为基数,自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每笔货款的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3 倍计付,具体计算方式按判决书要求);
5.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银电商律师代理费损失330 万元;
6. 驳回原告钢银电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547.28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184,547.28 元,由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然而,江苏徐钢随即发布声明,称该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错误,严重偏离事实。
![]()
截图出自:
徐钢集团
此次超 2.21 亿元的大宗商品贸易纠纷,也为钢铁电商及大宗商品贸易行业敲响风控警钟,业内呼吁企业完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规范交易行为,推动行业稳健发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