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总监,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2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94310.35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张三作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三工作岗位为总监,张三自认其入职某公司时负责人力资源等工作并在入职三天后就积极推动某公司与包含其本人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合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张三在入职时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包含管理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张三陈述某公司负责人王某要求暂停签订劳动合同、张三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决策权、其在职期间某公司始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张三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某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于张三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
张三入职时作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又未举证证明向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某公司予以拒绝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不应承担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张三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2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310.3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张三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的工作岗位为总监,负责人力资源相关工作,且其本人自认入职某公司三天后就积极推动某公司与包含其本人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张三在入职时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管理、推动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属于张三自身职责范围。
在此情况下,张三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向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某公司予以拒绝,故张三对其在案涉期间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重大过失,张三的相应抗辩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撑,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全案情况对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张三案涉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5)京03民终15437号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