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逸
2月2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20家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20家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此举可被视为中国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开展安全风险治理、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等目标相结合的一次创新性探索,也标志着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维护战后国际秩序,以及维持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实践中,再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此次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强化措施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其一,稳定性。中国对日出口管制的稳定性体现在目标的延续性,以及政策工具的可预期性上。此次中国出口管制的对象,始终聚焦于作出错误言行并拒绝改正的高市政府,聚焦于日本特定实体。中方坚持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履行中国防扩散义务,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与发展的目标出发,发挥出口管制作用,对两用物项的对日出口进行稳定监管。
其二,精准性。管制聚焦于“两用物项”这一先天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可能提升军事潜力并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防扩散密切相关的类别。这一制度安排意味着,中国具备对高风险主体实施更小颗粒度监管的法理与程序工具,从而使管制政策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如中方明确指出的,中方依法列单的行为仅针对少数日本实体,相关措施仅针对两用物项,不影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这类安排在逻辑上服务于两个目标:一是清晰传递中方对安全底线与防扩散义务的严肃态度;二是避免对地区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不必要的扩散性影响,从而在安全治理与经贸秩序之间实现更稳健的平衡。
其三,责任性。尽管中国此次对日管制措施是完全合理、合法、合规的,但仍然对相关政策的落地,保持了高度的责任感。被列入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的日本实体,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6条和第30条规定,依法依规申请移出相应名单。同时,中方此次虽然只将40家企业列入名单,但对于未列入的日本实体,如涉及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或者涉及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按照《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规定,禁止对其出口两用物项。如商务部指出的,诚信守法的日本实体完全无需担心。
此次强化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所传递的信息是极为明确的,中方对涉核心利益议题的政策回应将持续依托法律体系推进,并将沿着“风险识别更精细、名单管理更规范、执法约束更明确”的方向深化。因而,政策的递进完善在制度上具备现实可能性,后续日方是否愿意纠正错误言行,客观上将成为影响中方管控力度的核心因素。
从更宏观的地缘政治逻辑来看,此次夯实对日出口管制措施,是中方作为负责任大国,履行战胜国国际责任,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战略举措。战后亚太秩序的核心特征,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所确立的原则安排。前者明确提出对日本侵略行为的制止与惩罚目标,并对战后领土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后者在第八条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并对战后日本主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复活军国主义,以“和平宪法”确保日本放弃战争权利,同样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上述措施可被理解为一种以维护战后国际秩序为目标的地缘政治风险防控举措,其目标指向是防止敏感资源与关键技术被用于可能破坏地区和平稳定的军事能力建设,继而导致威胁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侵略行动。
综合而言,此次措施体现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将国家安全、国际防扩散义务与地区和平稳定目标纳入同一制度框架下统筹推进的政策取向。其法理依据清晰,政策逻辑连贯,工具运用强调终端用户与终端用途风险治理,并以关注名单、管控名单等机制提供进一步精细化管理的制度空间。更深层次看,这一举措也嵌入中方二战胜利成果与战后国际秩序之中,通过对敏感技术与资源流向的制度约束,服务于防止地区安全态势因日方错误言行而持续恶化的预防性目标。
在亚太安全结构面临多重不确定性的当下,中国体现出作为负责任大国对于历史义务、现实安全与国际秩序维护的严肃思考和创新探索。中方的举措,必将为世界注入更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维护战后国际秩序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作者是复旦大学国家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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