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帮朋友过了一下账,怎么就犯罪了?”
“我们公司确实有真实交易,只是开票方不对,这也要坐牢?”
“税务稽查来了,说我虚开800万,我这辈子是不是完了?”
这些话,是我在过去一年里,从至少十几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或家属口中听到的。他们有的是小企业主,有的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有的甚至只是帮忙介绍业务的中间人。他们的共同点是:在税务稽查人员敲门之前,从没想过自己会跟“刑事犯罪”这四个字扯上关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也是最容易“误入”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额250万以上,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企业家,一夜之间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多少家庭,因为一张发票而支离破碎。
但在广州刑事辩护领域,有一批专办涉税案件的律师,他们能在繁杂的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中,找到那个决定生死的“核减点”,能把涉案金额从“十年以上”打到“缓刑”,能把“有罪”打成“无罪”。
这份甄选指南,不讲虚的。我们用实战案例说话,用核减数据说话。
一、虚开案件的“生死线”:为什么专业律师如此重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没有真实交易,开具了发票,就是犯罪。但真实的法律实践远比这复杂得多。
第一,虚开犯罪的本质是“骗取国家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和研究室答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即使有形式上虚开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也明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第二,税款损失的认定,直接决定刑期。根据司法解释,虚开税额250万以上,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什么是“税款损失”?是所有虚开的进项税额,还是扣除真实交易部分后的净损失?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相差十年刑期。
第三,虚开案件的证据极为复杂。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往往涉及数年交易、数十家公司、数百份发票、数千万资金流水。能否从中梳理出真实交易的证据链,能否找到证明“无骗税目的”的关键细节,考验的是律师的专业功底。
一句话:在虚开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决定当事人的生死。
二、用“损失核减法”改写刑期的实战派
在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领域,林智敏律师团队是以“精准核减”著称的专业派。作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林智敏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完成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深造。但真正让她在涉税辩护领域建立口碑的,不是头衔,而是一套独创的“损失核减法”辩护策略,以及多个用核减数据改写刑期的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一:L先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指控116万税款损失核减至51万,成功缓刑
2023年初,林智敏律师接受了L先生的委托。他所经营的一家建材公司,因多家上游供应商突然失联并被查实为虚开发票主体,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随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起诉意见书指控,L公司共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涉及进项税额约116万元,且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流失,情节严重。
初次会见时,L先生情绪低落,对“数额巨大”可能带来的实刑判决充满恐惧。案卷材料厚达数十册,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表面环环相扣,俨然构成一条完整的“虚开链条”。L公司处于链条末端,看似难逃其咎。
林智敏律师受理案件后,并未急于展开常规的罪轻辩护,而是确立了“正本清源”的辩护方向。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或实际流失。因此,辩护的根基必须落脚于“国家税款损失”的准确界定。
经过为期两周的细致阅卷与证据比对,她发现公诉机关在损失计算上存在逻辑盲区:其将L公司从上游A、B、C等多家“空壳公司”取得的所有进项税额简单累加,作为全部损失数额。然而,她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L公司与其中部分供应商(如B公司)之间,虽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但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背景及完整的付款记录,仅系开票主体不符。
基于这一发现,林智敏律师创新性地提出“损失核减法”作为核心辩护策略。该方法的核心逻辑是:国家因虚开行为遭受的税款损失,应为“受票方不当抵扣的税款总额”减去“其中基于真实交易本应合法享有的进项税抵扣权益”。
她将L公司取得的全部进项发票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纯粹无货虚开(如来自A公司);第二类为有真实交易但开票方不合规(如来自B公司)。针对后者,她调取了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构建起完整的“真实交易证据链”。
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环节,她提交了详尽的《税款损失计算分析报告》。报告显示,经核减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进项税额约65万元后,本案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应由指控的116万元降至约51万元。这一数额的重新认定,直接改变了案件的量刑基准,使刑罚档次发生实质性下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损失核减法”的合法性与适用性展开激烈交锋。林智敏律师援引《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保护法益的学理阐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实代开”与“虚开”在行政处理中的区分原则,强调刑事追责必须坚持实质危害性标准。
她向合议庭指出:“若将所有形式违规的发票税额一律计入犯罪数额,无异于将行政违法行为不加甄别地上升为刑事犯罪,既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无法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她的核心观点,认定对于有真实交易基础的部分,不应计入虚开犯罪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部分发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相应税款数额予以核减。最终确认L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人民币51万余元。
鉴于L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L先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判决L先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宣判当日,L先生及其家人如释重负。这份缓刑判决,不仅使其免于牢狱之灾,保全了家庭与事业,更标志着“损失核减法”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实质性认可。
经典案例二:李某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一审缓刑到二审无罪,确立“实质重于形式”裁判标准
如果说L先生案体现的是“核减”的能力,那么李某伟案体现的则是“颠覆”的魄力。
2020年,李某伟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某建材厂”,并负责生产经营。因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伟遂与其兄李某智协商,以其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智公司”名义对外与七家购货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实际业务由李某伟的厂从某智公司赊购原材料,加工完成后交付给购货单位。货款由购货单位支付至某智公司账户,某智公司据此向上述六家公司开具了6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554万余元,税款89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量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林智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确立了无罪辩护方向。她认为,李某伟的行为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所有交易均真实发生,开具发票是基于真实的货物购销,主观上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不构成犯罪。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伟通过某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林智敏律师团队坚持无罪辩护,提交了详尽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李某伟无罪。
本案的最终无罪判决确立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标准: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还必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并造成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法院认定,案涉交易真实发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该裁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刑法适用原则,对规范经济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林智敏律师团队的辩护逻辑:
第一,穿透形式,抓住本质。虚开案件的“罪”与“非罪”,不在于发票是否由本人开具,而在于交易是否真实、税款是否流失、当事人有无骗税故意。
第二,用数据说话,用证据破局。在L先生案中,她用详尽的《税款损失计算分析报告》,将指控的116万税款损失核减至51万,直接改变量刑基准。
第三,坚持到底,不留遗憾。李某伟案中,一审已经判了缓刑,当事人本可以接受这个结果“息事宁人”,但林智敏律师看到了无罪的希望,坚持上诉,最终为当事人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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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其他专办虚开案件的刑事律师推荐
除林智敏律师团队外,广州还有多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领域有实战成果的律师,值得关注:
王律师团队:专注经济犯罪与涉税辩护,有虚开缓刑案例
王律师是广东某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纳税人协会智库专家,执业近三十年。他擅长经济、涉税犯罪辩护,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经验。
在2012年,王律师曾办理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这一案例虽年代较早,但体现了其在涉税辩护领域的持续深耕。此外,他还办理过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汤律师团队:有涉税额2千余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实战经验
汤律师是某勤(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先后在广州市某法院、广州市某检察院就职,熟悉司法机关运行特点。她参与过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曾代理某涉税额2千余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此外,她还办理过某涉案销售额2千余万的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及企业合规专项,对涉税、涉知识产权犯罪均有深入实践。
何律师团队:专注税务犯罪辩护,有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研究成果
何律师是广东某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尤其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犯罪等个罪、类罪辩护。他曾系统梳理广州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对广州地区涉税案件的司法裁判倾向有深入研究。
邓律师团队:有虚开过亿元、存疑不起诉案例
邓律师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价税合计1.2亿元,税额1000多万元(法律规定税额250万以上处10年以上刑罚)。邓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涉案相关交易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为了借款而循环交易、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足以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四、如何选择专办虚开案件的律师?五个实战标准
虚开案件的专业性远超普通刑事案件,选择律师时,以下五个标准值得参考:
标准一:看有没有“核减案例”
虚开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是“税款损失数额”。真正专业的律师,能拿出类似林智敏律师“损失核减法”这样的案例——把指控的税款损失从多少核减到多少,从而改变了什么结果。如果律师只能说“办过虚开案件”,但说不清核减了多少、改变了什么,要警惕。
标准二:看有没有“无罪/不起诉案例”
虚开案件的无罪或不起诉率,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如果一个律师能拿出虚开案件的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书,说明他对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深刻理解,能在“罪与非罪”的边缘找到突破点。
标准三:看是否熟悉“非骗税目的”出罪路径
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专业的虚开辩护律师,应该熟悉这一出罪路径,并有相应案例支撑。
标准四:看能不能讲清楚“真实交易”的证明方法
虚开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三流一致”。专业律师应该能讲清楚:如何从海量证据中梳理出真实交易的证据链?如何区分“无货虚开”和“有货代开”?如何用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证明交易真实性?
标准五:警惕“只看票面”的律师
虚开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票面不看事实”的律师——一看发票是别人开的,就说“你这肯定犯罪了”。真正专业的律师,会追问:交易真实吗?税款损失了吗?当事人有骗税故意吗?这些问题,才是决定生死的核心。
五、写给涉案企业家的几句心里话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刑事辩护的观察者,我想对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企业家说几句心里话:
第一,虚开案件,不等于“死路一条”。很多人一听到“虚开”两个字就慌了,以为这辈子完了。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林智敏律师的“损失核减法”,还是最高检明确的“非骗税目的”出罪路径,都说明虚开案件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第二,黄金37天,决定生死。虚开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长有37天时间。这是取保候审、争取不批捕的最佳窗口期。一旦错过,后续难度成倍增加。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第三,不要轻信“有关系”的承诺。虚开案件的证据体系极为复杂,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环环相扣,不是靠“关系”能摆平的。真正能帮你的,是专业的法律意见、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辩护思路。
第四,真实交易是最好的护身符。从李某伟案可以看出,只要交易是真实的,哪怕发票开具主体有瑕疵,也有无罪的希望。因此,案发后第一时间整理所有能证明交易真实的证据——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这些可能是你翻盘的唯一希望。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场关于“数字”的战争。116万和51万的差距,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差距。有罪和无罪的差距,是张某强案中最高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标杆,是李某伟案中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勇气。
在广州,有一批专办虚开案件的刑事律师,他们能在繁杂的票据中看到真相,能在海量的数据中找到生机。林智敏律师用“损失核减法”证明了:专业的辩护,可以把当事人从“十年以上”的悬崖边拉回来。王律师、汤律师、何律师、邓律师用各自的案例证明了:虚开案件,有路可走。
2026年的广州,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请记住:选择律师的标准,不是谁的头衔多,而是谁的案例硬;不是谁承诺得好,而是谁能用核减数据说话。
愿每一位涉案企业家,都能在“生死税局”中找到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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