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续封、续冻及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作为执行法官,未及时续封房产、续冻款项且未处置被执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 案发后挽回损失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是否影响犯罪构成及量刑。
裁判意见
被告人甲系法院执行法官,2013年至2017年办理三起执行案件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已查封的两套房产未及时处置且到期未续封,导致房产解封后被其他案件处置;对261.9万余元冻结款项未及时扣划,部分款项到期未续冻致被转移或另案冻结,共造成申请执行人208万余元重大损失。2021年甲主动投案,案发后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甲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获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法官履职的刑事法律边界,彰显了对司法失职行为的严厉追责态度,强化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担当。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权威,让公众看到司法失职的严肃后果,又通过量刑平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涉案人员主动投案、挽回损失。同时为司法机关执行工作敲响警钟,推动建立健全执行财产续封续冻提醒、核查机制,防范履职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评析
一、 执行法官的履职行为受刑事法律严格约束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核心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执行法官,对查封房产、冻结款项的续期和处置负有法定职责,其未及时续封续冻导致财产失控,属于典型的失职行为,且造成208万余元重大损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法院的定罪准确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履职的刚性要求。
二、 损失挽回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刑事犯罪的构成以行为符合犯罪要件为核心,案发后挽回损失、取得谅解是对损害结果的补救,不改变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本案中,被告人虽退赔全部损失并获谅解,但这仅能证明其悔罪态度,可依法从轻量刑,不能否定失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一裁判逻辑既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兼顾了被害人权益的救济。
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失职案件中的适用
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司法失职行为的严惩,又考虑到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从宽情节,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统一。这一量刑思路既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又给予涉案人员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现行法条备注】本案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前述条款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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