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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2023年12月4日,洛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左二)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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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②:2024年3月12日,办案检察官审阅相关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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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③:2023年11月17日,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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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④:2024年4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曾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巡视员的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1998年至2021年先后实施50起犯罪行为,其中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3万余元,涉案金额累计达1.9亿余元。该案由河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洛阳市检察院依法完成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宣判后,刘某未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已依法核准原审判决。2025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近日,洛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封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该案的查处是检察机关聚焦金融监管领域腐败问题、重拳打击权力寻租行为的有力实践,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惩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初心失守
从行业精英到贪腐堕落
1979年12月,刘某入职河南银行学校(现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自此与金融领域结下不解之缘。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勤恳的工作态度,他随后进入银行系统,逐步积累了金融监管的一线经验,后调入某金融监管单位,担任巡视员。
“刚入行时的刘某确实展现出了行业精英的素养,对业务钻研深入,也曾为防范金融风险付出过努力。”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范围的扩大,围绕在他身边的“朋友”越来越多,各类宴请、馈赠也随之而来,对于数额不大的“人情费”,刘某起初还心存顾虑,但在“都是正常往来”“只是表达敬意”的劝说下,逐渐放松了警惕。
刘某最早的违纪行为可追溯至1998年,当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提供了轻微帮助,事后收受了对方送的3万元现金。
“这笔‘人情’成了他腐败之路的起点。”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正是这第一次的“破戒”让刘某心中的防线出现了裂痕,为其日后的巨额贪腐埋下了伏笔。
此后几年,类似的“人情往来”愈发频繁,金额从数万元逐步攀升至数千万元,刘某的心态也从最初的忐忑不安转变为习以为常,甚至开始主动利用职权换取回报。
权欲膨胀
大额受贿常态化
2010年之后,刘某的贪腐行为进入暴发期,从小额试探彻底转向大额权钱交易。他利用职务便利频繁为请托人打招呼、说情,涉及职务晋升、银行入职、公司入股村镇银行等多个领域。
经依法查明,在刘某的34起受贿事实中,多数是为请托人在职务调整提拔、找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比如,2013年,在其运作下,某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赵某的亲属顺利入职核心岗位;2021年,某公司总经理古某为亲属入职银行找到刘某,并送上30万元现金。
此外,刘某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搭建起跨部门、跨区域的权钱交易链条。他结识某集团实际控制人吕某、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原保险代理部副经理王某等人后,在2012年至2014年,通过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为请托人在维持银行资质评级、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大肆敛财。
2012年下半年,在明知某集团使用“空壳公司”入股村镇银行违反“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10%”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刘某仍多次从中斡旋,帮助该集团实现对多个村镇银行的控股。截至2022年4月,该集团在相关村镇银行的存量贷款达120亿余元。
随着受贿金额的不断累积,刘某愈发担心东窗事发,开始精心掩盖贪腐事实。自2013年起,他牵头成立投资顾问公司,与请托人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协议书、顾问及咨询业务专项服务协议书,将受贿款包装成“合法”的顾问费。
2013年至2017年,刘某先后通过他人名下的公司收取“顾问费”3980万元。“这些所谓的‘顾问服务’根本没有实际内容,协议条款模糊,没有具体的服务成果和验收标准,纯粹是为了掩人耳目。”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调取相关公司的银行交易等资料,证实这些款项均直接转入了刘某控制的个人账户或被其用于购置资产。
为进一步规避监管,刘某还将目光投向境外。2014年,他指使他人在境外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与他人合谋,以红酒贸易、借款等为幌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交易。其间,他先后收受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路虎等豪车,以及巨额港币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36亿元。此外,他还直接收受钱款782万元、1万美元,全部用于购买多套房产、装修别墅、为他人购买保时捷车辆及个人日常挥霍等。
“余权”腐败
退休6年收了3703万元
2015年,刘某正式退休。但他并未收手,反而将退休视为贪腐“避风港”,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牟取非法利益。
退休后的6年间,刘某多次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为某置业有限公司贷款、相关人员入职等事项提供帮助。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解决融资难题找到刘某,刘某通过斡旋让该公司获得大额贷款,事后收到“感谢费”1150万元。还有多名想进入银行系统的人员,通过刘某的关系打通关节,每人支付了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疏通费”。据统计,刘某退休后累计收受贿赂3703万元。
“刘某退休后的贪腐行为,主观恶性更深,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心存侥幸,认为退休后就可以逃避制裁,充分暴露了其贪婪无度的本性。”办案检察官表示,这种“余权”腐败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更损害了公职人员队伍的公信力。
2023年4月20日,河南省监委对刘某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年4月2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刘某在金融系统深耕多年,熟悉监管规则和调查流程,反侦查意识极强,涉案赃款通过多种方式转移、隐匿,给证据收集和固定带来了很大难度。”办案人员介绍,为查清案件事实,专案组赴多个地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10月20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重拳惩腐
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复核了刘某的干部任免等文件,以及村镇银行相关审批文件、入股手续、入职材料、财务顾问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车辆购置凭证等全案证据,确保“受贿行为—赃款流转—利益变现”证据链条完整;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逐一核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12月15日,洛阳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25日,洛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其犯罪所得及收益亦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刘某未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已依法核准原审判决。
洛阳市检察院在查办刘某案过程中,深刻剖析案件暴露出的金融监管权力制约不足、退休干部监督缺位、行业准入审核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涉案关联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精准指出监管流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建议健全关键岗位轮岗、权力运行全程留痕、退休干部余权监管等机制,同步开展全行业警示教育,筑牢合法经营防线。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全面排查整改:金融监管部门优化了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作流程,细化了村镇银行准入审核、股权比例核查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涉案关联机构修订了员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内部管理制度,清退了通过违规运作入职的相关人员,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警示教育会,用身边案例敲响廉洁警钟。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稳健运行。“我们将立足检察职能抓实金融领域法律监督,以法治力量守牢金融安全防线。”封勇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金融风险防控这个关键,把筑牢法治屏障和守护金融安全贯穿案件查办、以案促改、法律监督、协同共治各环节,立足检察职能突出严监督、防风险、促治理,做好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查办与行业源头治理的有机衔接,切实织密金融安全防护网,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以司法利剑斩金融贪腐 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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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艺术总监李学武: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刘某特大金融贪腐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实践,彰显了国家维护金融安全、捍卫法治权威的坚定立场。刘某23年敛财1.9亿余元,在职滥权、退休“余腐”,其行为严重侵蚀金融监管根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此案的查处持续释放出“执纪执法无禁区、监督者必受严监督”的强烈信号。
检察机关不仅以精准办案斩断腐败利益链条、追缴全部赃款,更立足国家治理全局,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金融监管、干部管理、行业准入等制度完善,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域、治理一方”,充分展现了司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支柱,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期待检察机关始终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持续聚焦金融领域重点环节,深化与纪检监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治理,健全跨域联动、源头防控机制,以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筑牢金融反腐防线,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助力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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