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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福建莆田老人摔倒,两女孩上前施救反而遭遇巨额索赔事件,老人及其家人可能迫于舆论的压力已经撤诉。但是,就事件的性质,不应该因老人及家人撤诉,便轻描淡写的结束。否则不足以引起人们对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对乐于助人行为的漠视,甚至会引发反面的“蝴蝶效应”!对于此次事件,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才能真正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一、交警为何定性两名初中女孩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如果缺乏法律依据,交管部门的定责就是不负责任的“和稀泥”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对于交管部门应提出通报批评,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法院可以同意双方和解,以及老人及家人撤销起诉;但是应该根据此次事件对社会及孩子心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老人及家人公开向孩子及其家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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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认定两名初中生为紧急救助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法律保护。司法部门还应该追究老人及家人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责任,并赔偿两名初中生精神损失费;
第四、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认孩子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中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可根据孩子违规骑电动车规定,按违反交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和批评教育;
第五、相关部门及教育系统应给予两位初中学生的行为,予以充分的肯定,鼓励并通报嘉奖孩子助人为乐的高尚行为,以此为契机弘扬社会正能量。
其实,类似事件不乏见诸报端、网络。日前看到一段庭审纪实的视频。讲述的是上海一位老人乘坐公交车,下车后误入水塘溺亡。家属将公交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5万元。法庭通过调查和现场走访,最终驳回原告所有诉求,维持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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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有一些人,一旦出现特殊意外事故,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转嫁责任,提出违背良心的无理诉求。其实,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人总是抱着张嘴三分利侥幸心理。正因为这些本应该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太低。更因为有些执法者为了息事宁人、急于结案,常常喜欢和稀泥行为,助长了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法律追求的应该是公平正义,而不应该是模棱两可,更不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和稀泥”行为;社会应该为好人开辟绿灯,而不能让好人受到委屈;执法者可以同情弱者,但是不应该伤及无辜!否则,公平正义将被撕碎!让好心人心灰意冷!让社会变得冷漠!而对于两名初中女孩,也应该奖罚分明。对于其乐于助人的行为应给予鼓励并通报表彰;而对于其违反交规的行为,也应该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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