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冷眼观天
国人过春节,家庭中总绕不开两件大事:一是长辈笑盈盈地给孩子派发压岁钱,二是父母紧接着让孩子如数上交这份"意外之财"。
这两天,"妈妈让孩子上交2万元压岁钱"的热搜,第N次将这桩持续多年的家庭争议推至公共讨论的聚光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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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来对家庭类话题跻身热搜榜持审慎态度,但此次"家长索要压岁钱"的争议,倒值得细细一议。
其堪称中国社会转型期代际财产观念冲突的典型切片:表面是红包归属的拉锯战,内里却暗涌着权利边界的叩问、代际关系的重构,乃至公民财产意识启蒙的深层命题。
首先必须明确,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这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
长辈给予未成年人压岁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当长辈将压岁钱交付给孩子,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至未成年人名下。
父母代为接收的行为,性质上是临时保管,而非所有权的转移。
压岁钱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更不是父母的财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分“年龄大小的’。
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句话意味着,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与一位百岁老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上是完全平等的。
年龄大小、心智成熟程度,不影响权利享有的资格。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就建立在这个平等原则之上。
现实中存在的“压岁钱”争议,根源在于混淆了权利享有与权利行使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
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这是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
但行使这些权利,确实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如此安排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他们因为心智不成熟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但保护不等于剥夺,代为行使可不是据为己有。
权利享有与权利行使的区别,是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是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条款。
它确立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唯一合法目的: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将孩子的压岁钱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用于父母的个人消费,用于与孩子无关的社交应酬,都不符合这个法定条件。
即便是为了孩子将来考虑而进行投资理财,也应当在孩子的名下进行,保持财产的独立性。
可是,许多父母始终认为,压岁钱本质是礼尚往来的人情循环,父母付出红包,孩子收进红包,资金在家族与社会网络中流动,最终所有权应归于家庭共同体。
此类观念根植于传统的家庭财产共有制思想,将孩子视为家庭的附属,其所得自然归家庭支配。
社会学理论中,家庭常被视为一个情感与利益交融的共同体,个体权利意识在强情感纽带前容易变得模糊。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曾指出,习惯是“被结构的结构”,家庭内部关于压岁钱的处置方式,正是这样一种深植于文化传统的“习惯”,它常常无形中凌驾于正式的法律权利之上。
父母那句“我先帮你存起来”,往往成为权力关系最温柔的体现,却也可能是对孩子财产主体意识最初始的消解。
另一位同样来自法国的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研究道德教育时指出,个体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过程,需要完成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转变。
在家庭内部,孩子可能被视为家庭的延续,但在法律面前,孩子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
承认孩子的财产权,就是承认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法律地位。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人格独立与自由意志的延伸。
通过拥有并学习管理财产,孩子逐步建立起对“我的”事物的认知,理解边界、责任与交换,这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财产权兹事体大,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将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为三大自然权利。
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尊重,本质是对其未来作为完整、负责的社会成员之培养。
如果在家庭这一最初的社会单元中,孩子对其名下财产的支配感被持续否定,那么关于界限、同意与自我负责的公民教育,便从起点就遭遇了挫折。
从经济与财商教育的角度看,压岁钱提供了绝佳的实践场景。
财富管理能力并非天生,需要反复练习与试错。
将压岁钱完全隔离于孩子视野之外,等同于剥夺了他们在受保护环境下学习预算、储蓄、消费乃至简单投资的最初机会。
对此,未成年人的压岁钱渐进式管理或许是更为合理的:对八周岁以下儿童完全代管但专款专用;对八至十四周岁的孩子,在代管为主的同时赋予部分自主权;对十四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则更多协商与放权。
这个过程,是从“代为行使”平稳过渡到“独立行使”的桥梁。
如果家长们仅仅强调“保管”而忽视“教育”,便浪费了财产权所内含的教化功能。
写至此处,我不得不指出,中国父母常陷入一种微妙的认知分裂:当他们在社交平台刷到某段国内(外)孩子独立能干的视频,评论区里总堆满艳羡的喟叹:“别人家孩子都能操持全家日常采购、张罗一桌饭菜了,我家那同岁的还在床上瘫着打游戏”。
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在实际的教育与日常示范中,却往往采取一种近乎“降维”的对待方式,在最基础的财产权上拒绝承认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他们乐于享受孩子所带来的荣耀,却时常吝于给予孩子与之对等的尊重。
许多家长从未将“财产权”视为一种需要从小建立的权利意识,而是将其等同于简单的“管钱”技巧。
他们热衷于讨论财商教育,却对民法典中“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款一无所知或视而不见。
这实际上是成人世界对儿童权利的集体无意识,是一种典型的权利虚无主义:认为孩子的心智不成熟,所以其权利也不必当真。
更有意思的是,作为70后,我的父母是50后,当初以“你还小,我们替你保管”为由,拿走了我那为数不多的压岁钱;而如今身为父母的80后、90后,仍在以几乎如出一辙的理由,处理孩子的压岁钱,并以相似的方式看待孩子的财产权与独立人格的成长。
时代在变,某些深植于亲子关系中的观念,却仿佛停滞在了某个原点。
这戳中了中国式亲子关系中最隐秘的痛点:我们习惯把孩子当作家庭的希望,却很少把他们当作家庭的“公民”。
父母在想象中拥抱现代教育的结果,却在行动中退回传统权威的模式。
大人们羡慕的是“独立人格”的果实,却恐惧赋予孩子“独立探索”的土壤。
于是,孩子被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被期许成为视频里那种自信、自主的“别人家的孩子”,又在日常中被剥夺了练习自主决策、承担责任的最基本机会。
最终,这造成了教育目标的自我消解:渴望孩子拥有“掌控感”的父母,通过包括对压岁钱的全方位接管,恰恰剥夺了孩子习得“掌控力”的机会。
压岁钱或许只是小事,但其中折射的信任缺失与权利让渡,却可能塑造孩子对自我与责任的最初认知,而这,恰恰是那些被羡慕的“别人家的孩子”得以成长的起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对待压岁钱,还是其他教育及家庭关系,真正未曾“长大”的,或许不是孩子,而是我们这些尚未学会如何做父母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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