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节小长假,但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有人在小长假里买杯十几块奶茶就获得20g金子的奖金;
而有些人在小长假里却要为即将开庭的诉讼烦恼;
这都是一场无接触事故惹的祸。
2025年3月,福建一名老年女性独自骑自行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身边擦身而过一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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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右前方又转弯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
两名初中女生骑一辆电动车,一人骑,一人坐在后座;
之后,骑自行车的老人摔倒在地。
两名女生发现老人摔倒后,犹豫了一下,马上上前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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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交警认定,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老人负主要责任70%;
而女生因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且未靠右骑,转弯未让直行,承担次要责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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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老人称被女孩吓倒摔伤,向法院起诉索赔22万元,包括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女生母亲觉得女儿太冤,好心助人为乐却面临赔偿;
如果当时女儿不去搀扶老人也就没这些索赔了。
事情真的像女生母亲描述的这么简单吗?
女生的母亲觉得自己女儿太冤,是出于本来两位女生是有机会不理会,直接走掉,也就无人能找到自己来索赔了;
假如女生逃逸,说不定是能躲过一场索赔的;
但是,位置不同,想法不同,人与人之间永远无法感同身受;
如果自己是受害者,是有损失的一方,就不会这么认为了。
现在这位摔倒的老人,就坚持认为自己是被两个女生吓倒的;
怎么吓倒的呢?
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接触事故?
女生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违反规定;
并且没有遵从骑行规定靠右骑,转弯时没有让直行;
虽然双方没有身体接触,但是也发生了事故;
女生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比例是30%;
这就是本次无接触事故的真正内涵。
所以,这件事根本不是女生的母亲所理解的,女儿是学雷锋做好事,帮助了老人却被讹钱;
而是双方之间本是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各自都要对事故承担责任;
女生扶老人起来,本身就是她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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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女生吓的摔倒了,因此自己的损失要女生来承担;
老人的这个理由可以成立吗?
这个理由看似荒谬,怎么证明是被吓倒的?
但是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女生存在过错,认定了事故的存在;
那么老人因为被吓到而摔倒受伤就存在高度盖然;
只要老人的治疗属实,费用属实;
估计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这个规则就能支持老人的诉求。
女生父母如果认为女儿无责,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应当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提出复议,重新对事故原因进行判定;
但是,这个复议是否能改变认定结果依然是难度很大的;
一旦行政机关做出了某个结论,想要改变它就需要关键的依据;
没有核心依据,只是自己认为冤,这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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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的母亲为女儿喊冤,却没有看到整件事情中对自己最不利的因素;
是女生违规骑行电动车,年龄不符合规定,也没有按照骑行规范礼让直行者;
因为存在这些过错,如果没有发生事故,自己可以侥幸不用承担责任;
而只要发生了事故,对方产生了人身损失,女生就必然要被牵连进来;
自己有没有过错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假如换另外一种情况;
女生没有违规,骑行时也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此时,如果还是这位老人摔倒了,称是被女生吓的摔倒了;
那么即使老人有损失,这个损失也只能自行承担;
因为女生没有过错,就无需为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哪怕就是真的吓到了老人,那也是老人自己的安全责任,要自己负全责。
无接触事故这个概念本身,已经解释了一切;
虽然双方没有肢体接触,但是事故发生了;
事故的双方就有了责任划分;
有损失的一方就可以凭事故责任划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
合理的诉求会得到法庭的支持,不合理的诉求会被法庭驳回;
这件事压根就和讹钱无关;
只是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都希望责任不必承担,而利益就当仁不让;
所引发的一场民事权利纠纷。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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