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联2025年度论文作者杨知文。视频采访:澎湃新闻记者 谷晓丹(3:09)
【编者按】
上海社联2025年度十大论文已出炉,议题既有对智能社会、大模型价值对齐、AI时代的教育、未来“社会学”等前沿问题的研究,又有收入再分配、财政与市场等重要问题的分析,也有国家安全、艺术之美、厚实认识论、法律历史解释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探索。
“年度论文”评选活动由上海社联2013年组织发起,至今遴选出130篇年度论文,是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一次创新探索。以无申报、广覆盖、同行评价+智能辅助的评价方式,将上海学者每一年度在多学科领域的关注议题与研究热点推向全国。
澎湃新闻记者对话上海社联2025年度论文作者,听学者讲述AI时代的社会治理和学术研究,社科学者如何从理论、知识和方法上去创新,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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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解释不得适用”指的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只有经过解释,才能在具体个案中发挥真实而有效的规范功能。制定法本身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当这些规范被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往往会与案件事实、具体情节之间产生一定的“缝隙”。正是由于这种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张力,法律解释成为连接制定法与个案裁判结果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历史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受到关注。在上海社联2025年年度论文《制定法历史解释的论辩效力及其作用限度》(原载《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中,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知文认为,在我国科学立法和民法立法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随着司法裁判说理的推广及其对制定法解释论证的重视,历史解释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司法作为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其说理对象不仅是案件当事人,也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广大社会公众。在社会民主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当事人和公众不再满足于仅获得一个裁判结论,更希望理解该结论所依据的理由。杨知文认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既指向案件当事人,也指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指向整个社会公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已成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研究历史解释不再只是“是否有用”的问题,而是“如何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的问题。
研究历史解释具有现实意义
澎湃新闻:制定法历史解释为何长期未得到重视?研究这一解释法有何重要现实意义?
杨知文:历史解释是指在解释制定法规范时,注重发掘和运用立法当时的历史资料——包括立法理由书、立法草案、立法过程记录等——以此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并据此确定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它并非否定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而是在文义解释难以完成解释任务时,作为进一步的解释方法介入。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等,都已发展出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和讨论框架。然而,历史解释在论证效力、运用边界及其作用限度等方面,长期未能得到充分探讨。从时间上看,历史解释在19世纪曾有过较快发展,这与当时强调立法者意图的主观解释取向密切相关。但随着现代法治尤其是现代形式法治的发展,脱离法律文本、转而依赖历史资料进行解释的做法受到质疑。
从法律方法论的一般原理看,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而成文法国家的规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首先从条文的文字含义出发。只有在文义解释之后,仍然存在理解困难、歧义或多重解释结论的情况下,其他解释方法才会被进一步引入。相比之下,历史解释需要借助法律条文本身之外的材料,如立法背景、立法理由书、立法草案等,这使其在强调文本中心主义的现代法治语境中,长期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不过,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法律解释方法不再仅仅被视为得出结论的技术工具,而更多被理解为,为裁判结论提供理由、增强裁判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论辩方案。在这一趋势下,学界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关注,逐渐从其单纯的实用功能,转向其论辩功能和说理价值。如今,历史解释不再只是“是否有用”的问题,而是“如何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建议法官运用立法资料,采用历史解释方法,来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既指向案件当事人,也指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整个社会公众。这种面向多重受众的说理要求,正是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在当代司法中受到重视的重要社会背景。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判决的正确性、权威性仍然是基础,但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已成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维度。
历史解释如何发挥论辩效力
澎湃新闻:以物权纠纷类案件为例,原告某地产公司诉请法院确认其开发的小区项目附属会所的产权。在这一案件中,按文义解释或历史解释会如何影响判定结果?
杨知文:这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某开发商开发住宅小区时,建设了一处会所,用于娱乐经营或超市经营等商业用途。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认为,该会所属于小区公共财产,应当作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但开发商拒绝移交该会所,由此双方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的仍是原《物权法》。
业主委员会的主张,依据的是《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依法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文义上看,这一条文中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表述较为宽泛。如果单纯按照文义解释,会所很容易被理解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从而应当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因此,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未移交会所构成侵权,并主张会所的所有权应归业主共同所有。而开发商则认为,会所属于其自行投资建设、用于盈利的经营性设施,不应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止步于文义解释,而是进一步查阅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相关历史立法资料。通过对立法资料的梳理,法院发现,在当年《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就征求意见稿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范围作出过明确回应。该回应专门提及会所问题,并明确指出,会所属于开发商掌握的营利性场所,不宜作为建筑物的附属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归业主所有,因此,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除。也就是说,立法过程已特地把会所排除出建筑物附属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范围。
这一立法资料表明,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时,并非未考虑过会所问题,而是经过讨论后,有意识地将会所排除在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之外,明确其作为开发商自行掌控的经营性资产。法院正是依据这种历史解释,认定《物权法》中关于“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规定,并不包含会所在内。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享有该会所的所有权。
因此,不同解释方法,会产生不同论辩效力及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如果仅采用文义解释,会所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从而归业主委员会所有;而通过历史解释,结合立法资料对立法原意的考察,则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该案充分证明,历史解释通过还原立法者当时的意思选择和价值判断,为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款提供一个更具说服力的“最佳答案”。这也正是历史解释在当代司法裁判中不可忽视的论辩价值所在。
澎湃新闻:在“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中,如何运用历史解释方法确定著作权法对争议焦点的实际旨意?
杨知文: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某风景区未经授权,直接拿用了另一地区设计的音乐喷泉喷射设计,并在景区内进行播放使用。音乐喷泉原使用方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被认定为作品,则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不属于作品,则应作其他法律评价。
从根本上看,该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含义。该案发生时,适用的是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在界定“作品”时,采用的是“定义加列举”的立法模式。一方面,通过条文对“作品”作出概括性定义;另一方面,以列举方式明确若干具体作品类型。不过,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并未被明确列入法定作品类型之中,这也正是争议产生的关键所在。
在解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是否属于作品时,法院并未仅限于文义解释,而是进一步查阅了《著作权法》制定时的相关历史立法资料。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并规定作品定义及其类型时,曾参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通过对当年参照《伯尔尼公约》立法背景和理解的考察,法院最终认定,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表明,历史解释在司法裁判和纠纷解决中,能对制定法条文产生重要的论辩效力,弥补单纯依赖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可能带来的不足。
澎湃新闻:从运用历史解释方法的现实条件看,其论辩效力的发挥存在哪些局限?从长远发展看,历史解释有何“用武之地”?
杨知文:从实践角度看,历史解释的运用高度依赖立法历史资料,例如立法草案、立法说明书、立法理由书等能证明立法原意的文献。因此,相关历史资料是否能被充分、便捷地获取,成为历史解释能否顺利运作的关键现实条件。如果立法理由书的随附制度、公开制度或合理使用制度不成熟,仅凭零散、有限的立法资料,历史解释的运用势必会受到严重制约。
不过,近年来,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不断增强,立法理由书的编制与公开程度逐步提升,立法资料的获取条件正在持续改善。可以预期,伴随立法制度的不断成熟发展,立法理由书的公开与查询机制将更加完善,从而为历史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未来,历史解释的“用武之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不断强化。当前,中国司法改革正持续推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化和体系化,要求裁判文书不仅要“得出结论”,更要“展示理由”。与以往判决书主要罗列案件事实和适用条文、直接得出结论的做法不同,当前的判决书不仅需要指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还需要对所适用条文的含义进行充分、具体的阐释。在这一改革趋势下,判决书将越来越详尽,法官需要系统论证裁判结论所依据的法律理由。如何证明某一案件中所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已经成为司法裁判不可回避的现实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以立法史和立法意图为依据的历史解释,必然能发挥其独特作用。
二是法典化进程的持续推进。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法、教育法等领域的法典化正在稳步推进,我国各部门法的法典化趋势在不断加强,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治体系中,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解释高度交织,甚至可以说“适用法律即解释法律”。当法律解释成为法律适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需要以明确、可展示的方式作为裁判理由呈现时,历史解释的运用频率和现实价值势必不断上升。
要关注人工智能参与法律解释
澎湃新闻:如何构建法学研究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杨知文:关于如何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对法学来说,关键在于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尤其是应将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经验与问题,转化为具有学术意义的研究问题。一个可能的实现路径是,把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情境,上升为可以展开理论分析的学术议题。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既有法学原理的创造性阐释。
很多来自其他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理论,本身属于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关键在于如何结合中国实践进行本土化解释,使其真正服务于中国法治的发展。
澎湃新闻:当前,您在所在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存在怎样的困惑?2026年,您计划重点研究哪些课题?
杨知文:从事学术研究,困惑几乎是常态。以我的专业领域法理学为例,这是一个偏重抽象思考的领域,因此如何实现原理与实践的结合、理论与具体场景之间的贯通,一直是我在研究中反复会面对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我也会经常向司法实务界的同仁,尤其是一线法官学习,了解他们的裁判思路以及在具体案件中面临的现实难题,通过这种方式来反思和回应自身研究中的疑惑。
进入2026年,我的研究仍将主要围绕司法裁判理论和法律方法展开。第一,我会继续深化此前关于历史解释的研究,对其中一些尚未充分展开的细节问题另行撰文,作更系统地讨论。第二,我会重点关注数字时代法律方法与传统法律方法之间的差异,这是我接下来计划持续推进的重要研究方向。第三,我还将从法律逻辑、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角度,关注制定法适用统一如何实现的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反复强调的目标,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加以研究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第四,结合自身的工作背景,我也会继续关注与司法实践相关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
其中,数字时代的法律方法,尤其是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影响,是近年来的重要议题。我主要关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例如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传统上,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条文,通过解释方法将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为此,我也计划围绕数字时代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展开系统探讨。例如,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司法辅助工具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如何模拟人类的法律推理过程,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当人工智能参与法律解释,尤其是涉及历史解释时,问题就不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而不可避免地进入价值判断领域。立法历史资料本身不能被绝对化,如何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同时回应当下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需要谨慎权衡的问题。人工智能在资料检索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例如快速查找立法理由、立法沿革、典型判例等,这无疑有助于提升历史解释的运用效率。但关键不在于“找得到”,而在于“如何理解”和“如何使用”。如果人工智能的介入反而削弱了原本应有的确定性,将人类可控的解释过程变得更加不可预测,这显然不符合司法裁判对正当性和稳定性的基本追求。因此,如何在法律方法和法理学层面,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提供规范性基础,使其在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上经得起检验,是我目前仍在持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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