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古代女性地位,你可能想到三从四德,想到贞节牌坊。但跟蒙元时期妇女的境遇比起来,那些可能都算“温和”的了。在元朝,很多普通汉人妇女,一度被朝廷法令明明白白地当成“牲口”和“遗产”来处理。这不是比喻,是写在当年法律判决书里的冰冷现实。而这一切,源于一项被强制推行的奇葩制度——收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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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收继婚?通俗讲,就是丈夫死了,他的兄弟甚至子侄,有权把这寡妇“继承”过去当老婆。这本来是北方游牧民族的老习俗,元朝初期,也只允许蒙古人和军户这么干,觉得这是他们的“特权”,普通汉人没资格。但历史在至元八年(1271年)来了个魔鬼转折。
那年,有官员上书,建议把“禁止汉人收继”写成明文法令。没想到,这反而触动了元世祖忽必烈的逆反神经,他大笔一挥,下了一道反着来的圣旨:“小娘(弟媳)根底、阿嫂根底,收者!”!
皇帝一句话,下面的人管你死活,立马强制推行。于是,一系列在今天看来魔幻又残忍的判决,出现了。
案例一:强奸即成婚?
至元十年,一个叫付望伯的男人,自己已有老婆,还要按规矩收继嫂子牛望儿。嫂子坚决不从,付望伯就直接强奸了她。事后,牛望儿悲愤告官,表示宁愿回娘家守寡,也不愿跟小叔子过。你猜官府怎么判?官员说:既然已经“强要奸污”,那就等于已婚了,按圣旨精神,小叔子必须把嫂子收继为妻。受害,反而成了强逼成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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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订婚即捆绑?
还是至元十年,赵脸儿和张月儿定了婚,还没过门,赵脸儿就病死了。赵脸儿的爹赵用,就让次子赵自当去“收继”这位没过门的嫂子。张家当然拒绝,都没过门,算哪门子收继?可官府判决:既然订了婚,就是“已定妻室”,必须按圣旨让小叔子接上。一纸婚约,成了甩不掉的枷锁。
案例三:十二岁小孩收继嫂子?
同年,李蛾儿的案子更离谱。她和郭乞驴订婚,郭还没下聘礼就死了。随后李蛾儿又与陈驴儿订婚。这时,郭家跳出来,要求让郭乞驴年仅十二岁的弟弟郭冬儿,去“收继”李蛾儿。判决结果依旧是:“合钦依已降圣旨”,让十二岁的孩子去接续这段荒唐关系。
这些判例,核心就一条:妇女不是人,是丈夫家族的“动产”。丈夫死了,这“财产”就得在家族内部流转,由其他男性成员“继承使用”,没人在意她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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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或许因为闹得太不像话,法令稍有松动:如果妇女坚决表示要守寡,可以不被收继。但代价是,你必须守一辈子,如果后来想改嫁?那就治罪,并且照样抓回来让该收继的人收继。说白了,给你两个选择:要么当“遗产”被继承,要么当“贞节牌坊”被锁死。
这背后,是两种文明逻辑的残酷碰撞。中原传统虽然也讲贞节,但儒家在宋代并未在法律上强制禁止改嫁,寡妇带走自己嫁妆再婚是常见权利。理学家讲“从一而终”,理论上对男女要求是对等的,而且初衷是看重夫妻信诺的人格尊重。
但蒙元推行的这一套,根源是草原习俗。根据当时西方旅行者的记载,蒙古人视娶妻为“购买”,妇女如同物品。他们迷信死后世界,认为妻子死后仍归第一个丈夫所有。所以,兄弟收继嫂子,在观念上并不觉得是对亡兄的冒犯,反而是在“管理”属于兄长的财产。这种将人物化、畜产化的观念,随着元朝的法令,硬生生砸进了汉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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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远的影响是财产。元代首次以法律形式,剥夺了寡妇改嫁时带走自己嫁妆的权利。你的嫁妆,和你这个人一样,成了夫家的永久财产。同时,妇女(尤其是寡妇)的诉讼权也被极大限制,告状都没门路。朝廷则开始系统性地表彰守节,奖励烈女。这一套“胡萝卜加大棒”的组合拳——用法律剥夺你的财产和再婚权,再用荣誉表彰诱导你自愿守节——深刻影响了后来明清两代的妇女政策基调。
当我们看那段历史,看到的不仅是“兄终弟及”的奇风异俗,更是一种将人彻底“物化”的制度性压迫。它借着皇权的强制力,把草原社会的财产逻辑,凌驾于千百年来中原社会相对更重视(尽管也不平等)的人伦关系之上。
那时的普通妇女,面对的不是某个恶霸,而是一整套国家机器支持的、视她们为牲口的规则。她们的痛苦与反抗,淹没在“钦依圣旨”的冰冷公文里。这段历史提醒我们,文明的倒退有时并非缓慢滑坡,而可能源于强势权力对落后习俗的粗暴加持。当人不再被当成人,任何荒唐与残忍,都可以在“规矩”二字下,变得理直气壮。
制度之恶,莫过于将人变为条目,将血肉之躯沦为可被“继承”的资产。蒙元收继婚,便是这样一面残酷的镜子,照见了权力如何将人异化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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