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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省仁怀市发布PPP项目公告,对外招标建设日处理污水1.5万吨的白酒废水处理厂。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另外一家国企组成联合投标体,中标“安龙场白酒废水处理厂项目”。
2022年6月10日,代表仁怀市政府的项目实施机构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向重庆泰克和另一家中标公司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称重庆泰克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即日解除所签订PPP项目合同。
仁怀市工业局就重庆泰克方存在“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发生安全事故拒不按要求整改等5项重大违约情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于法有据。
2023年4月,遵义市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范围,驳回仁怀市工业局的起诉。仁怀市工业局不服裁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院审查认为,“从实质性解决纠纷和防止衍生案件方面考虑,合同解除与否,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定:“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院审理。”
遵义市中院按合同纠纷立案后,仁怀市工业局却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4年1月,遵义市中院裁定:“按仁怀市工业局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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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唐显策向大象新闻反映他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投资建设白酒废水处理厂过程中的遭遇。其称:“通过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在茅台镇投资8个亿建好的白酒生产废水处理厂,却被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人员拿着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把人都撵走,强行接管处理厂,虽然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但三年多了,当地政府依然没有解决,投资方如今连厂子大门都进不去!”
2025年9月24日,仁怀发布通报,成立专班展开全面调查。9月25日,遵义市委、市政府针对网上反映问题,已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提级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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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贵州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仁怀市涉企有关问题的调查通报,称:
2021年1月1日,项目开始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污水处理量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存在白酒废水溢流和爆管的较大环境污染风险。
2022年6月10日,仁怀市政府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向重庆泰克等企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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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查明:
贵州泰克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也就是说,贵州泰克有违约行为,但调查组没有因此偏袒政府方面。
而是认定: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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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学过行政法,就应该知道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2026年2月4日,仁怀市政府就结束临时接管状态及后续有关事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贵州泰克。
为调查组的决定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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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案件放在法院,会怎么样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其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处理方式,旨在平衡法律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这种判决虽然认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基于特定情形,选择不撤销该行为,使其继续产生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是最常见的适用情形。即使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等),但如果撤销该行为将导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损(如影响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破坏已建立的市场秩序、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法院会优先选择保留其效力,以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如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文书送达有延迟等),但该瑕疵并未实质性损害原告的实体权利,且撤销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只会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确认违法保留效力时,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继续存在,相对人仍需遵守,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该行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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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调查组这种方式更好一些。
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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