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4到40:一部被折叠的中国工时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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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好友第一缕阳光朋友圈发了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庭审日志,随口就问了一下是否为前段时间讨论因打车费的报销主张加班费开庭案子(某公司规定,员工加班后打车回家的打车费报销,本案员工据此报销交通费主张加班费),随后问了一句,你知道为什么标准工时现在是40个小时,不是44个小时?
他给我回复了下面的一段文字:《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广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二条规定。
我回复:对的。
关于44小时到40小时工作制的变化让我想起了2022年某县开庭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因为公司制度手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模式、考勤表都能印证上周六休一,每天八小时,必然每周会超过标准工时,我仲裁申请了按照每年52周加班52日的计算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了休息日加班费,再依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备案三年,在劳动者已经有基础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后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离职前三年休息日加班费27300元【52天/年X3年X(3762.48元/月)/21.75日】。这个案子有两个点留下来深刻印象,第一个是用人单位的律师开庭说我方适用法律错误,劳动法是上位法应当适用上位法44小时,我方指出应适用40个小时,后来审判长说用人单位的律师应该不了解我国工时的变化,不知道标准工时的演变;第二点是我很少开庭发表代理词能如此慷慨激昂,以至于开完庭旁听的家属都感动流泪了,哈哈。
因为这段开庭代理人互怼的经历,就工时演变的过程,也是我一直想写的过程,恰好最近在持续输出加班费的文章,就借用deepseek辅助完成一篇工时演变史,我个人觉得写的底稿像叙事的散文还不错,稍加修正就能成文。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在第36条写下一个数字:44小时。它意味着,中国人每周的工作时间首次有了法定的“天花板”——尽管这块天花板,比很多人习惯了的“六天工作制”只低了一点点。
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就在同一时期,另一个数字正在悄然逼近。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宣布从当年5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企业最迟于1997年5月1日全面跟进。
一场关于时间的拉锯,就此埋下伏笔。(这是一个很特殊的节点)
如果你在1995年春天问一位工厂工人:你每周工作多少小时?他大概率会愣一下,然后回答:星期六还上班啊,算下来44、48,有时更多。那是一个新旧交替的年代,五天工作制还是少数外企的奢侈品,大多数人的周末仍停留在“礼拜天”。
《劳动法》的44小时,是对这种现状的妥协。它承认工人不能无休止劳作,却也为转型期的企业留出了喘息空间。而国务院的40小时,则像一声提前吹响的哨音——它指向的不是“现在”,而是“未来”。
争议在随后几年浮出水面。有企业主振振有词:法律规定44小时,我安排42小时,哪里违法?有员工愤愤不平:隔壁公司五天制,我们周六还要上半天,这公平吗?法律条文在纸面上打架,劳动者的疲惫却是真实的。
直到1997年,原劳动部一纸复函,为这场争论画上句号。这份名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写下了一句斩钉截铁的话:“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这个也就是文章一开头第一缕阳光回复的劳部发(1997)271号)
44小时,从此成为法律文本里一具美丽的标本。它没有被废除,却也不再被使用。
二十年后的今天,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发帖问:公司规定每周工作44小时,说不违反劳动法,是真的吗?
评论区吵成一片。有人说劳动法明明写的44,有人说我查了国务院规定是40。那位员工捧着手机,像站在两个站台之间,不知道该登上哪一班车。
这是44小时现代显影。它从未被正式宣布死亡,于是总有企业将它从故纸堆里拖出来,当作抗辩加班费的盾牌。他们不会告诉你的是:1995年《劳动法》立法时,每周44小时是上限,是底线;而今天,每周40小时是红线,是起点。
从44到40,四小时的缩减,走了将近三十年。这不是法条的更替,而是一代人对“工作”二字的重新理解。我们终于开始承认:人不是机器,休息不是恩赐,那省下来的四小时,应该还给生活。
就想我曾经代理的那桩拒付加班费的案子里,企业代理律师当庭朗读《劳动法》第36条,语气笃定如宣读圣经。我沉默片刻,从卷宗里抽出一份1997年的复函。
“这个,看过吗?是否知道?”
今天的中国,灵活就业者超过两亿,零工经济模糊了工作与休息的边界。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关心“每周工作多少小时”,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固定工时。40小时与44小时的争论,似乎成了前互联网时代的回声。
但回声中依然有未竟之事。那些被“44小时合法论”克扣的加班费,那些在大小周、996里消逝的周末,那些因为不知道两条规定的关系而放弃维权的劳动者——他们都是这部变迁史沉默的注脚。
从44到40,不仅是数字的减少,更是尺度的位移。44是宽容,40是标准;44是妥协,40是底线。当我们说“用40小时”时,我们其实在说:法律可以向后看,但执法必须向前走。
下一次再有人问你这两个数字的关系,你不妨这样回答:它们曾经是分岔的两条路,但1997年的那个夏天,它们汇合了。从那以后,只有一条路通向公平。
那条路上写着:40小时,超过算加班。
下文非原创,部分附录:
(中国就业网https://chinajob.mohrss.gov.cn/c/2010-09-20/32629.shtml)
劳部发[1995]187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作者:杨志红 律师
执业证号:16107201810028186
中共党员 |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 | 劳动与社会保障|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
行业职务与社会兼职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副主任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文体福利委员会 委员
陕西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学员
无讼特邀讲师、无讼作者
专业成就与荣誉
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 “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
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入选无讼阅读 “最受读者欢迎TOP30作者之一”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知乎号:陕西杨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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