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您投资的“通道”产品爆雷,管理人两手一摊说“不归我管”
如果您作为一名私募基金投资者,认购了一款看似稳健、由专业金融机构管理的产品。产品合同或募集材料中或许隐晦地提及了“事务管理”、“根据委托人指令运作”等字样,但您基于对持牌机构的信任投入了资金。然而,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底层资产涉嫌欺诈或严重违约。您焦急地联系管理人以寻求解释和解决方案,得到的回复却可能是:“本项目为通道业务,我方仅提供事务性服务,投资决策和风险均由实际融资方或委托方承担,我方无责。”
这正是许多投资者在“通道类”资管产品爆雷后的真实困境。您面临的核心不利点是:管理人凭借“通道”的外衣,试图完全免除其管理职责,而您与实际融资方之间往往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追索无门。您手中只有与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而合同中可能充满了对管理人职责的限缩性描述。更棘手的是,您需要证明,即便是“通道”,这家专业金融机构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并因此导致了您的损失。
为便于分析,我们以脱敏案例简述:投资者吴某认购了“XX保障房投资基金”,该基金通过B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后经刑事判决认定,该项目系融资方伪造资料实施的集资诈骗。吴某损失惨重,遂起诉B信托公司要求赔偿。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如何刺破“通道”面纱?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B信托公司对投资者吴某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要点(“敌方情报”分析):
法院的判决,为投资者追究通道业务管理人责任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突破口。其核心认定逻辑如下:
“通道”性质不改变受托人法定地位:法院首先确认本案信托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即通道业务),B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免除作为受托人的所有法定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底线要求,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完全排除。
过错在于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法院指出,B信托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失职行为,构成了过错:
项目准入审查形同虚设:对融资方伪造的保障房项目合同、虚假财务报告等明显存疑的材料,未进行应有的审查和核实。
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缺失:对于委托人(即募集资金的合伙企业)资金的真实来源、是否涉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等明显违规问题,未尽到审查义务,实质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通道和便利。
资金流向监控失效:在发放贷款后,未能有效监控信托资金的实际流向,导致资金被挪用至偿还其他无关债务。
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正是由于B信托公司上述审慎职责的缺失,使得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得以利用信托计划这一合法外包装顺利进行,客观上对投资者损失的发生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的酌定:法院考虑到损失主要源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B信托公司的责任是补充性的、次要的,故酌情判令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平衡投资者保护与管理人责任边界的智慧。
此案是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其裁判要旨已被广泛引用,明确宣告 “通道业务不免责”。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作为投资者,您的诉讼路线图
面对管理人“通道免责”的抗辩,投资者并非束手无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核心层面,构建强有力的诉讼策略。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数百起金融资管类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为投资者厘清复杂金融产品中的管理人责任边界,设计精准的维权诉讼方案。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陷入被动?
事前的合同审查至关重要。如果投资者在认购前能识别出“通道业务”特征,就应高度警惕。但诉讼发生在事后,策略重点应转向 “证明管理人虽为通道,但连最低限度的法定义务都未履行”。
3.2 证据层面:如何系统性地构建证据链?
管理人的过错往往隐藏于操作细节中,投资者需通过举证,还原其失职过程。
针对“未尽职调查”的质证:
调取管理人内部尽调档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要求管理人提供其就本项目所做的所有尽职调查报告、评审会议记录、风控审核意见等。目标是证明其尽调流于形式,或根本缺失。例如,在新沃基金案中,监管认定其“风控缺失、管理失当”是风险根本原因。
对比公开信息与尽调结论:若融资方伪造政府文件、财报,投资者可搜集真实的官方信息与之对比,证明管理人稍作核实即可发现疑点,但其未进行任何有效核实。
申请鉴定:对关键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时,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针对“未审查资金来源”的质证:
固定募集宣传材料:收集产品宣传册、路演PPT、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产品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这与“单一资金信托”或特定客户资管计划的表象相悖。
梳理资金流水:证明投资人的资金先汇集到某个非持牌机构(如有限合伙),再以该机构名义投向管理人产品。这指向管理人未对“委托人的委托人”进行合规审查。
针对“未履行事后管理”的质证:
要求提供投后管理报告:管理人通常有义务定期披露。若其无法提供,或报告内容空洞、未反映真实风险(如资金已被挪用),则可证明其事后管理缺位。
搜集风险暴露后的沟通记录:管理人是否及时向投资者预警?是否采取任何追索措施?消极不作为的记录是其失职的又一证据。
3.3 法律层面:主张哪些不可豁免的“法定义务”?
这是对抗“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的核心法律武器。投资者应主张,以下义务是管理人的法定底线,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主体适格与合规审查义务:管理人必须确保自身业务资格有效,并确保所参与的金融活动不违反强制性监管规定。例如,为明显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交易提供通道,管理人本身即有过错。《资管新规》明确禁止此类监管套利通道服务。
最低限度的勤勉与审慎义务:即使不主动决策,管理人也必须对合同表面内容、基础文件的真实性、交易结构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2019)京03民终16150号案指出,对账户和资金的基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本义务”,不因通道性质而免除。
对投资者(受益人)的信义义务:根据《信托法》和《资管新规》,管理人的核心义务是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当管理人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众多散户投资者时,其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不能仅以与“委托机构”的合同约定对抗实际投资人。
配合监管与诚实信用义务:管理人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并应诚信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3.4 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对管理人不利的叙事
切断“风险自担”的因果关系:管理人常辩称“投资风险已由委托人自担”。投资者应反驳:我们追究的不是正常的投资风险(如市场波动、经营失败),而是因管理人自身违法违规、未尽审慎义务所引入或放大的欺诈风险、合规风险。没有管理人的失职通道,诈骗行为无法得逞,损失本可避免。
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机构身份: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持牌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团队、风控体系和信息优势。法院对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标准要求更高。其以“通道”为名行“放任”之实,有违专业机构的职责与诚信。
3.5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骤
第一步:全面梳理并固定所有证据。立即整理全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所有管理报告(季报、年报)、全部宣传材料、与客户经理或管理人的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第二步:深度审查合同,寻找“约定”与“法定”的冲突点。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管理人职责、免责声明的条款。同时,对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新规》等相关法条,找出管理人可能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行为。
第三步:评估并启动法律程序。在诉讼中,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管理人的内部尽调、评审、指令执行和投后管理记录。这些是证明其过错的关键证据,通常掌握在对方手中。
第四步:引入监管规定与司法判例作为支撑。在法庭上,除了法律条文,应大量引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关于通道业务管理人责任的监管通报,以及类似华澳信托案、斯太尔案等生效判例,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
4. 结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通道业务纠纷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专业的监管规则和动态的司法裁判标准。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如何精准锁定管理人过错、如何组织证据链、如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辩论,均需要深厚的专业积累和实战经验。
如果您正面临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兑付危机,而管理人试图以“通道业务”为由推卸责任,需要专业的维权策略分析与诉讼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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