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系一家民营企业实控人。检方指控其在获悉某处荒废校舍会被拆迁的情况下,提前购入该建筑并将其改造为商业餐饮用途。后该建筑按照商业用途获取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逾千万元的损失。本人在法院环节介入辩护,收集了十余份证据并建议检方变更起诉。检方部分采纳建议,将法定刑十年以上的行贿罪变更为法定刑五年以下的单位行贿罪。针对滥用职权罪,经当庭无罪辩护后法院判决该罪不成立。法院最终仅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当事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此案的庭前辩护和庭审辩护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现将庭前辩护意见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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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R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还是法律定性方面,都存在重大的错误。我们认为:(1)H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H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如果有行贿也应该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3)起诉指控H向Z行贿的事实不成立,即便成立,也不构成行贿犯罪;(4)拆迁主体交投公司愿意给H多少拆迁补偿不是H所能决定,所谓的国家损失并非H造成,与H的行为无关。现简要发表庭前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重视并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1.H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Z也不存在事前和事中的犯意联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存在有效的证据载体
众所周知,滥用职权罪是身份犯,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即便根据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所罗列的情况,H也不符合。H不属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任何一种情形。H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只是平头百姓,不可能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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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是否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同样存在重大争议。退一万步说,即便Z符合渎职罪主体身份,那么在H没有与Z进行任何犯意联络、没有共同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追究H滥用职权罪的责任。
拆迁主体之间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讨价还价的行为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交易行为。公司作为被拆迁方,完全有权提出报价。H代表公司,其单方提出的任何要价都是正常谈判的一部分,是否同意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不在H手上。决定拆迁款补偿多少的恰恰是包括社区、交投公司等在内的拆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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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最终的补偿价格是拆迁主体首先提出来,H只是被动同意。而且H是在他的要价之下同意的,意味着H已经做出了让步和妥协。H主观上确实将涉案房屋用作了商业经营,至于是否符合“经营用房”的认定标准,由拆迁方依法进行认定和评估。辩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足以证明,H与Z的沟通只是被拆迁方与拆迁方之间的正常互动。H当然要千方百计最大化自身权益,Z根据当时的政策形势独立自主的进行决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H在房屋的认定、评估和补偿金额等方面参与了决策或发挥了不当影响。
2.H是公司负责人,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履职行为。如果存在行贿也应该是单位行贿
H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公司并非只有H一个股东,还有其他数位独立的股东。公司成立以来持续、稳健经营,有多个经营项目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高峰期有数百名员工。因此,公司有其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利益。不能把H个人与公司简单的错误混同,二者的法律责任应当各自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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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土地及房屋系以公司名义购买,登记在公司名下。根据辩护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财务资料,动迁补偿款绝大部分都进入了公司账户。少部分虽然直接打进了H个人账户,但日后也都用于了公司支出,并未被H私吞私用。H虽然系以个人名义去洽谈动迁补偿事宜,但相关动迁工作人员均证实他们明知H是代表公司而非其个人。
很明显,无论从意志归属、资金归属、名义归属和利益均属的角度,H都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如果检方指控的行贿事实成立,那么最多也只是单位行贿而非H个人行贿。
3.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H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指控的部分行贿事实不能成立
根据H的自书材料,侦查机关疑似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行为。侦查机关要求H“挑担子”,根据其他人特别是Z的供述对H进行诱导,人为的将各自的口供往一起靠。本案看似互相印证的口供,其实背后都来源于同一份口供;看似存在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其实背后不过是一份孤证。孤立的言词证据不能定案,非法证据不能定案,本案起诉指控H向Z、D行贿都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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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起诉书指控H向Z行贿X万元,属于片面收集证据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以铁的事实证明Z和H之间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在H小孩结婚、生子以及过年过节时,Z都给H包了红包。且红包总额跟X相差无几,基本持平。退一万步,即便认定H给Z送了X万元,彼时涉案房屋动迁补偿也早已经履行完毕长达数年,该X万元与房屋动迁补偿也没有任何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及H对Z有行贿行为,不能证明公司及H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依法不能认定存在行贿犯罪行为。
综上:检方起诉指控存在明显错误。辩方提供的证据对于本案定性至关重要。本律师也会给检察机关撰写简要的法律意见,建议其变更起诉。若能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辩护人愿意在去掉滥用职权罪、将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的基础上,尽力做当事人工作促成本案案结事了、达至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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