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咨询,静安区一处公房动迁,当事人及老婆孩子户籍在册,户籍内还有嫂子和侄子两人。承租人是嫂子。房屋来源为父亲单位分配,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变为嫂子。
当事人生气地说,嫂子说按照动迁组的说法,我们一分钱动迁款都没有,全部要归她,我想想太不合理了,父亲留下的房子怎么可能全归她们?
我问当事人,这个房子是谁在住?
当事人说是嫂子和侄子,紧接着开始强调,十年前因为公房居住困难,所以当事人一家主动搬去了父亲的另一处房子,把这套公房让给嫂子一家居住,所以按道理是自己让给她们的。
我问他当时有没有留下家庭协议,当事人说没有,全部是口头约定,没想到她们现在会这样。
我直截了当告诉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就没有办法,按照现在的裁判口径,你们一家动迁前一年没有居住过,不属于同住人。即使户口在册,也分不到动迁利益。
当事人说,实在没想到现在是这样分配的,当时也想不到要写家庭协议。目前一家人名下都没有房子,现住的父亲的房子以后可能也住不了,实在是困难。
基于当事人一家名下都没有房子,我让当事人去动迁组尝试申请托底保障,多多少少还能有一些补偿。
如果按照旧口径,这户当事人曾经在这套公房居住满一年,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可以享受动迁利益。但是按照新口径,动迁前一年没有居住,当事人甚至是十年没有居住,肯定无法被认定成同住人。新口径对一些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最后,有一点很重要。如果对公房居住,家庭内部有约定的,务必用书面家庭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口头的约定,法院是不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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