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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县城建成区范围,东至城东派出所,南至城东派出所,西至清连高速与官陂河交汇点,北至贤令山,含城北、城南、城西及城东片大部分区域。范围涵盖韩愈大桥——韩愈南路(碧桂园小区南边道路)——清连高速阳山大道南至官陂河段连线以北,花溪大桥——韩愈北路——贤令山牌坊——韩愈东路——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即花溪大桥——仙水农庄——贤令山牌坊——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以南,城东派出所——东北山边连线以北、以西的城镇及村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予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六、阳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七、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阳山县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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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关于《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补充说明
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20日印发了《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阳府函〔2020〕181号),目前因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城东派出所已合署办公,城东派出所原址已不再使用,现将阳山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定范围补充说明如下:
阳山县城以下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阳山县县城建成区范围,东至城东派出所(原址),南至城东派出所(原址),西至清连高速与官陂河交汇点,北至贤令山,含阳山县城城北、城南、城西及城东片大部分区域。范围涵盖韩愈大桥—韩愈南路(碧桂园小区南边道路)—清连高速阳山大道南至官陂河段连线以北,花溪大桥—韩愈北路—贤令山牌坊—韩愈东路—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即花溪大桥—仙水农庄—贤令山牌坊—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以南,城东派出所(原址)—东北山边连线以北、以西的城镇及村庄区域。
特此说明。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6年2月6日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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