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小冯与大刘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某次课间休息时,班内小杨等男同学围坐在一起掰手腕,小冯、大刘也参与其中。小冯应大刘邀请进行比试时,手腕受伤并晕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
经诊断,小冯左肱骨干骨折,之后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小冯家长与大刘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对抗性强,且存在手臂骨折、肌肉损伤的可能,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发时,小冯、大刘均年满15周岁,对掰手腕活动潜在的危险具有认知和预见的能力。小冯在面对大刘邀约时自愿迎战,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情形下如认定构成侵权,则需进一步证明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庭审中,小冯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申请的证人——同学小杨也拒绝出庭作证,加之掰手腕本身即存在受伤的风险,因此无法证实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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