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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学友
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四法庭,就薄先生与北京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胶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进行谈话式审理。
本次审理的争议焦点,直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要求薄先生对股东连带责任诉求“另案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而背后更牵涉判决后能否实际执行到位的严峻现实。因为,二审裁判如果维持一审判决,薄先生申请保全冻结的被告个人账户将解冻,被告个人的财产可能会被马上转移,导致薄先生作为债权人,另案起诉即便日后胜诉却很难执行到位。
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股东责任“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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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薄先生租赁某塑胶公司房屋,支付租金54万元——其中,43万元由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8%的股东张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另11万元由北京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收取。
2024年12月,因房屋被认定属违法建设,被沙河镇政府强制拆除。薄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塑胶公司、张某某及已注销的商贸公司股东毛某1、毛某2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25年12月,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塑胶公司需返还部分占有使用费共计322500元。
针对薄先生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涉及公司法,案由不同,“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处理”。
针对薄先生要求毛某1、毛某2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则以款项支付给商贸公司“仅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支付方式”为由,亦不予支持。
薄先生认为,该案情况已构成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张某某、毛某1、毛某2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薄先生介绍,其在一审中向审理案件的王龙法官提交了多个类案判决及规定,均显示在类似案例法院判决中,都是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要求“另案处理”。
对于出借账户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除了有关不得出借账户的法律依据,薄先生也提供了相关类案判决。案例显示,有不少法院对出借账户者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账户是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形,账户出借人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款虽未明确出借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明确了出借人与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主体,为债权人起诉出借人提供了程序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明确禁止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该规定虽为行政管理性规范,但司法实践中常作为判断出借账户行为违法性的依据,进而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虽该批复已废止,但其中“区别不同情况追究责任”的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仍被法院遵循,并不过时。
薄先生说:“但是,昌平法院王龙法官依然还是坚持‘另案处理’和‘不予支持’。我深感遗憾,只好提起上诉!”
1月31日,笔者以《北京昌平法院:股东连带责任,须另案处理?》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二审庭审:保全措施下的“另案”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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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上诉案,但因被上诉人塑胶公司、张某某、毛某1、毛某2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改为以谈话方式进行。
二审谈话由刘佳洁法官主持。上诉人薄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王梦鸽指出,一审判决“另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并当庭揭示了此举可能引发的严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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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14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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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1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材料显示,薄先生在一审中已申请财产保全,昌平法院查封了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车辆等财产,并冻结其个人账户资金23万余元。
关键点在于,塑胶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其被冻结账户余额仅有5585元,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绝大部分被冻结资金23万余元均属于塑胶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个人名下。
薄先生方面在二审开庭谈话中强调,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待判决生效后,针对张某某个人的保全措施将因本案审结而解除。张某某可立即转移其名下已被查控的全部财产。届时,即便薄先生另案起诉赢得官司,但后续针对股东连带责任的新诉讼,也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最终将会导致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薄先生认为,一审保全裁定也是王龙法官做出的,他对“另案起诉”的严重后果应该是十分清楚的。
“一审法官在明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判决另案处理,却未作任何释明,致使上诉人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薄先生代理律师王梦鸽表示,“这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通过本次诉讼实现债权的现实可能性”。
薄先生介绍,刘佳洁法官在听取上诉人关于保全财产情况的陈述后,当即表示“法律人都明白这个后果”,并指出若不存在保全问题,另案起诉对诉权影响有限;但结合本案具体的保全状况,“再诉还是直接审理,那确实对原告的影响就太大了”。刘法官表示,合议庭将对此进行重点研究。
本次谈话约半小时后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案件将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最终裁决。
本案的判决,不仅关乎个案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亦将对“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与主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衔接问题,提供重要的司法实践指引。
薄先生介绍,鉴于第一次保全冻结账户于2026年1月到期,“根据我们的申请,昌平法院已经采取了继续保全措施”。
薄先生代理人王梦鸽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我感觉二审法官逻辑条理很清晰,对法条的把握也很娴熟。希望二审法院能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即便应当另行起诉,一审法官不予以释明也是严重的程序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是胜负的判决,更应该重视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不要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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