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长宁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82666087W;法定代表人 向宜波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3-03-26, 住所 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4-C号。
违法事实
经查,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购进单价为95元/盒,销售单价为99元/盒。截至2025年12月10日本局检查时,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990元,违法所得为990元。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假药。
处罚内容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9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秭市监处罚﹝2026﹞2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2
处罚机关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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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湖北)官网,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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