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渤海新区黄骅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域内文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文物是国家财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如发现有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精神家园。各功能区,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把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渤海新区黄骅市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均应受到保护,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
三、在渤海新区黄骅市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部门。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当事人追究责任。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尚未对文物造成损害或已造成轻微损害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黄骅 融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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