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八旬市民彭某与她的侄孙王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王某照顾彭某的日常起居,承担彭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待彭某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并未如约履行扶养义务。为此,彭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为养老签订协议
约定房产赠与侄孙
八旬市民彭某与老伴一生无儿无女。彭某的老伴去世后,彭某一直独自生活。2020年10月,为保障晚年生活,彭某与侄孙王某达成约定:王某负责照顾彭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承担其生老病死产生的一切费用。待彭某去世后,彭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王某。为确保约定效力,双方在公证机构正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完成公证。至此,这份协议成为彭某晚年生活的重要寄托。
协议签订初期,彭某身体硬朗,一直依靠自身积蓄独立生活。王某虽然未按约定履行照料义务,但彭某也没过多追究。令她想不到的是,王某不仅未尽扶养之责,还从她处取走10万元积蓄。后来,王某的表现更是让彭某感到不满,这也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对方未尽义务
被起诉解除协议
2023年10月,彭某因病住院,急需专人照料。此时,王某却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护理义务,仅委托邻居临时照看了一个月。这次住院后,彭某的生活始终是她的侄子在照料,王某一直没有尽到照料义务。后来,彭某再次因病入院,而王某却处于失联状态,彭某的侄子再次出面为老人办理住院手续,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
考虑到王某长期失联且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某起诉到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彭某提供的证据查明,2021年至2024年间,彭某的大病医保费用、天然气费、供暖费、水费等日常必需开支,均由彭某侄子实际承担,相关收据、单据等证据充分佐证了这一事实。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方,王某在此期间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照料,完全违背了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
法院判决:一方违约解除协议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义务后,享有受遗赠权利。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扶养人,核心义务是为彭某提供生养死葬保障。在彭某多次生病住院及日常生活中,王某始终未履行任何实质性扶养义务,导致协议签订的核心目的——保障彭某晚年生活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庭审中,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彭某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谭齐提醒广大市民,遗赠扶养协议是保障孤老晚年生活的重要民事协议,其核心是“扶养义务”与“受遗赠权利”的对等交换。扶养人若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将丧失受遗赠权利;同时,她还建议老年人签订此类协议时,要明确约定照料标准、费用承担等细节,可引入基层组织作为监督方,避免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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