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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一纸无罪判决,一条无法消除的“犯罪记录”,46岁的唐山汉子吴双陷入长达5年的维权困境。
一切都源于一场10年前的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中学门前的唐通公路上,一名酒后停留在路边的男子刘茂生被撞击身亡。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在一系列证据矛盾、鉴定争议,甚至“肇事者”都没有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演变为一场持续多年的错案纠葛。直到此错案被平反,又因一条无法消除的“犯罪记录”,陷入各方推诿的漩涡。
1、监控迷雾与鉴定之疑:吴双交通肇事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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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却是一起不同寻常的司法审判。
2017年12月8日,吴双被唐山市玉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审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直到3年后的2020年12月9日,吴双终于通过申诉再审,拿到了无罪判决。
吴双从主动配合调查的“证人”,变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罪犯”,最终又经再审改判无罪。这一过程不仅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鉴定质证与证明标准适用的深层问题,也展现了一名普通公民在司法机器面前的维权艰辛。
中国青年报曾这样描述此案:这起案件没有目击证人,甚至没有“肇事者”的有罪供述,就连警方分别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也没有直接肯定肇事情况:一份报告表示在送检的车辆部件上“未检出人血成分”,一份报告表示“无法确定汽车列车与行人裤子痕迹的对应关系”,只有一份报告语义模糊地表示“可以形成双方痕迹”。
即便如此,唐山当地公检法依然对此案侦查、起诉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据了解,当年,唐山警方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曾两次退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吴双的代理律师李长青称,在交通肇事案中,这样的做法极为罕见。
错案的形成:从“可能”到“确信”的证据链条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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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事故发生的精确时间,并以此锁定肇事车辆。
根据证人证言与监控视频,可确定一个基本时间框架:证人张春华驾驶冀BX3258货车于凌晨2时许经过现场时,看到被害人刘茂生“脸朝东北坐着”,此时其仍存活;约20分钟后,证人李永驾驶面包车经过时,发现刘茂生已倒地死亡,血流满地。因此,事故应发生在张春华与李永两车经过的时段之间,即约02:20至02:30之间。
然而,控方指控的肇事车辆——吴双驾驶的冀BE8542/冀BU384挂号重型半挂车,根据多个路口监控时间与车辆特征比对,其经过窝洛沽中学门口的时间约为02:19:38,早于张春华的经过时间(约02:20:56)。即吴双经过时,事故尚未发生。
辩护律师李长青调取并详细分析了事发路段多个监控点的原始视频,通过比对车辆特征、行驶顺序、时间间隔,亲手制作了《612交通事故事发时段车辆排查表》和视频分析光盘,并清晰地指出:吴双车辆是与冀BX6883会车,且发生在张春华经过之前;而与张春华会车的实为另一辆车(刘建成驾驶的冀BM5182/冀BTA55挂)。
吊诡的是,在当年的卷宗中,被警方列为可疑车辆的车牌号清单一共14辆,但最终的调查结果仅看到包括吴双和报案人在内的6名可疑车辆车主的询问笔录,其中有两名司机的询问笔录分别做于2016年10月底和11月初,那时吴双已被刑事拘留两个多月。
而其中一辆最可疑的车辆并未被调查,这辆车是谁,如何躲开监控离开,至今仍是一个谜。
遗憾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基于客观监控的时间线分析,而是采信了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冀宏司鉴〔2017〕AQ鉴字第07-56号)。
该鉴定将事故时间笼统界定为“02:13:46至02:30:21区间”,并将吴双车辆列为五辆嫌疑车辆之一,同时指出吴双车辆“理论上存在避开刘茂生的可能性,但在现实中能够实现的可能性极其小,难度极其大”。这一带有强烈主观推断色彩的结论,成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吴双为肇事司机的重要依据。
鉴定意见的致命缺陷:科学性与程序性双重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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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份关键证据是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唐物鉴〔2016〕痕字第06-131号)。
其结论为:吴双车辆右前轮轮胎花纹与死者裤子上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且“右前下侧与低位人体接触可以形成双方痕迹”。这份看似专业的鉴定意见,在辩护律师的质证下暴露出严重问题:
鉴定人白志国出庭时,面对辩护人关于鉴定方法、技术规范、检材来源、花纹特征等基本问题的询问,多次以“没必要回答”、“自己看”等理由拒绝说明。
辩护律师李长青在《投诉白志国意见书》中尖锐指出,该鉴定“非常粗糙,鉴定日期不详,鉴定方法和过程不明确,鉴定意见模糊不清”,鉴定人“百般抵赖,让辩护人自己看自己学”,其行为“直接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但这份投诉并未被河北省司法厅受理。
而另一份来自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显示,从吴双车辆上提取的疑似组织“未检出人血成分”,且无法证实是否为人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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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则明确指出,因时间相隔近一个月,痕迹已模糊不清,“失去鉴定条件”,“无法确定汽车列车与行人裤子痕迹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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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认定刘茂生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若采信唐山鉴定“右前轮碾压腿部”的推论,则与“颅脑损伤”的死因存在逻辑冲突。
更为蹊跷的是,唐山市物证司法鉴定中的鉴定人谢景玉在庭审中承认未检验实物,仅查看了照片。然而,一审、二审判决却选择性采信了唐山物证鉴定中心的意见。
令人欣慰的是,唐山中院再审判决书((2020)冀02刑再1号)对此进行了纠正,明确指出:“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吴双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2017)AQ鉴字第0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吴双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
2、艰难维权:申诉的漫漫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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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判决,到申诉改判,吴双整整走了3年。
从自由到牢狱,对吴双本人而言,这场冤狱带来的打击是全方位的。
他被错误羁押长达487天,尽管最终改判无罪,但失去的自由无法追回。
而吴双的无罪判决书似乎又透露出一丝异样的意味:
一,撤销本院(2018)冀02刑终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吴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二,申诉人吴双无罪。
三,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赔偿43万余元。
这意味着,虽然吴双无罪,但最终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金却仍由吴双的保险公司支付了。
吴双在国家赔偿申请中提出,羁押期间的压抑导致其罹患男性乳腺发育及大女儿罹患抑郁症,虽然后续法院以“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未支持这部分赔偿请求,但其身心遭受的创伤是客观存在的。
作为一名大货车司机,吴双的A2驾驶证因有罪判决被吊销。直到2021年4月才得以恢复。在此期间,他无法从事赖以生存的运输工作,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价值十余万元的半挂车也因长期闲置、扣押而价值贬损,最终被迫低价出售。
吴双的维权之路经历了所有法律救济程序:一审被判有罪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唐山中院申诉被驳回;最终向河北省高院申诉,才获得指令再审的机会。
整个过程耗时近四年(从2016年8月被刑拘到2020年12月再审改判无罪)。
吴双讲述了这期间的一个细节,在他刑满释放的当天,即2017年12月24日,玉田县人民法院向他出具了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期限为6个月。
“因为当时他在看守所提交了申诉申请,当时给我的理由是,案件并未结束,虽然刑期已满,但仍需办理这样一个手续。”吴双说,“而且这需要交一笔钱,但我媳妇当年死活没交,因为我们一直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国家赔偿阶段同样艰难。唐山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仅支持了人身自由赔偿金168867.25元和15000元精神抚慰金,驳回了吴双提出的车辆损失、职业收入损失、律师费、医疗费等大部分请求。
吴双上诉至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虽就赔偿金标准等提出了异议,但高院最终维持了原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书中,法院一方面承认吴双被无罪羁押属“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又认为原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是“两个审判组织对存疑证据的认识和判断及司法理念存在差异”,以此为由未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3、无法消除的“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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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到无罪,吴双走了3年;而为了消除这条本不该有的“犯罪记录”,吴双走了5年,至今仍在路上。
在拿到无罪判决后,吴双曾经第一时间找到当年的办案机关——玉田县交警大队要求消除自己的“犯罪记录”,即便他拍着桌子与当年的办案民警据理力争,但他仍然得到的反馈是——无法消除。
此后,吴双再次陷入漫长的维权路。
5年里,他先后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检察院;河北高院、高检,甚至向中央巡视组都提交了申诉,但这些申诉被层层转交回唐山后便石沉大海。
至今,吴双仍想不通,他明明拿到了无罪判决,为何不能消除”犯罪记录“?
吴双称,“坚持维权多年,案底没有消除,审核不通过,虽然目前对我个人没什么影响,但这个记录一直在总是不对的。”
他现在最大的担心就是未来孩子参军考公都不允许。
他曾试图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一份无犯罪证明,但系统查询后,便显示“交通肇事罪”。
2024年8月,吴双在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依旧显示,除2016年6月12日因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外,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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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2021年5月10日,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判决——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吴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遗憾的是,这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在现实中却无法获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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