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重大监管政策!
中国基金报记者 泰勒
大家好,关注一下央行等多部门刚刚发布的重磅政策!
央行等八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2月6日晚间,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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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点内容:
1.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5.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6.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7.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8.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9.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
10.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11.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12.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3.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4.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5.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6年第1号公告
6日晚间,同一时刻,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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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提出,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以下简称境内备案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情况。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编辑:格林
校对:王玥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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