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据了解,原告、被告系朋友。2021年12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26日,原告、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自2021年12月28日起,被告每月26日向银行还款账户偿还2200元(含本金及利息);若任意一期逾期超过3日导致原告征信受损或原告代为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微信将从银行贷得的5万元转给被告。起初,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共计向银行偿还贷款2万余元。自2023年起,被告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面对原告的多次催促,拒不接听电话、逃避还款责任。原告不得不自行垫款,将剩余银行贷款结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银行贷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认定:原告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贷给被告使用,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且协议中未另行约定借款利率,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查明,在双方套取贷款、履行协议期间,被告已累计向原告返还26203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23797元未返还。法院认为,若允许被告无偿使用该笔资金,对已垫付贷款的原告显失公平;且原告、被告双方合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合案件全部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应以23797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该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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