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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日期:2026.02.05|员工上班“打瞌睡”3分钟被开除,为何判公司违法解除?
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205-001
生效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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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 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
劳动者:余某(店长)
劳动关系:
- 2021年3月19日入职,任店长,管理商场门店;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早晚班轮换,每月休息4天。
解除事实:
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已连续工作超8小时)坐于收银台闭眼休息约3分钟,店内有两名顾客选购商品。
公司依据:商场投诉、违反公司《责罚规定》及商场《商户手册》。
解除方式:2024年9月26日,区域经理微信告知删除工号,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证据:公司提供一段约2秒视频,显示余某手扶头闭眼靠在背板上。
二、⚖️ 诉讼主张
公司诉请(不服仲裁裁决):
- 1. 无须支付住房补贴3000元。
- 2. 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
公司理由:
- 余某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公司无法续租店面,造成重大损失。
- 解除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余某辩称:
- 当天一人上班超8小时,因生理性疲惫短暂休息,未睡着,且顾客进店时已接待。
- 公司解除违法。
三、️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0115民初6558号
判决结果(2025年5月19日,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
良某公司支付余某:
- 1. ✅工资差额217.20元
- 2. ✅住房补贴3000元
-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9,572.24元
四、 裁判理由(法院核心观点)
围绕“短暂休息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论证:
1.规章制度需保障劳动者权利: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用于管理,更需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
- 解除劳动合同(开除)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应审慎适用
2.“严重违纪”必须综合判断:
- 工作时长:当天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
- 休息性质:属正常生理需求,不应苛责。
- 造成后果:公司主张“导致无法续租造成重大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公司《责罚规定》中“严重损失”指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或经营中断24-48小时,本案远未达到。
3.证据不足:
- 2秒视频仅能证明“闭眼靠坐”,无法证明“长时间睡眠”或“严重影响工作”。
- 商场《商户手册》对类似违规行为仅规定“罚款100元或抄写手册”,与“开除”处罚严重不匹配
4.结论:
- 余某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公司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余某在店铺营业时间内闭眼休息是否严重违反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据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还要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不得随意加重对劳动者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此合理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余某事发当日在店铺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此期间,良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并短暂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不应予以苛责。
良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良某公司主张因余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致使良某公司不能顺利在某商场继续租赁,带来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且根据良某公司提供的《某商场商户手册》关于营业员违规的处罚,仅是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前述惩罚显然与良某公司陈述的导致无法续租的后果差距甚远。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良某公司责罚规定》的行为,本案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良某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五、 钟律实务启示
1. “严重违纪”的认定必须从严:
- ⚠️ 并非所有违规都能开除。法院会严格审查违规情节、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 黄金法则: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有明确界定,否则解雇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公司主张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客户投诉书面凭证、经济损失审计报告、合同解除通知等)。
- ⚖️ 处罚应与过错程度相称。对于“短暂休息”这类轻微过错,直接适用最严厉的“开除”处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 建议公司建立梯度化处罚制度(如警告、记过、降薪、调岗、解除),避免“一刀切”开除
- 连续工作时长。
- 休息的短暂性与必要性。
- 未影响本职工作。
- 公司处罚过重。
注意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可能不完整,可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监控,以证明休息时间短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3条、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9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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