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请 执行人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蒋惠军,蒋霄霏,蒋惠兴,王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惠军,蒋霄霏,蒋惠兴,王学敏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5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蒋惠兴,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东天村293号,身份证号码:31022919721020***。
被执行人:蒋惠军,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东天村294号,身份证号码:31022919700827****。
凡知晓上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协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实际拘留到人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已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并正在执行的除外。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实施拘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31,联系人:李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请 执行人赵祥伟与被执行人张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沪0112民初4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宏梅应支付赵祥伟75,6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宏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赵祥伟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张宏梅,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韩圩村上大郢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1219****。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61,联系人:陈杰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请 执行人李赛亮与被执行人张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扬金未履行(2020)沪0112民初45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李赛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张扬金,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烧桥村107号,身份证号码:36233119830415****。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给予1000元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给予1000元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41,联系人:张曦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赛花与被执行人上海同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同巽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沪0112民初386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4389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杨赛花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上海同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阵营,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28弄3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e6481。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791,联系人:张程龙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侯天使与被执行人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95585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侯天使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凤英,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幢2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5t790。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791,联系人:张程龙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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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初审:陈依婷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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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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