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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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当事人经历一审、二审,甚至申请再审后,法院最终作出再审维持原判的裁判,本以为维权之路已走到尽头,却在再审判决生效后,意外发现了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那么,再审维持原判后,发现新证据还能救济吗?
周军律师分救济路径、新证据认定两点为您详细拆解,助力当事人精准维权。
一、核心救济路径:两条合法通道,切勿错失机会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程序终结(包括再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避免重复启动再审、损害司法终局性,但法律同时保留了两种兜底救济路径,贴合实务维权场景:
1.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常用、最易操作)
这是再审维持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的核心救济路径,也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检察监督”兜底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再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两年个月内(行政诉讼为六个月),向作出原再审判决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院会在三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新证据确实足以推翻原裁判、原再审判决存在错误,将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收到后需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2. 申诉启动法院院长发现程序(兜底自救路径)
该路径无需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而是由法院内部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当事人可将新证据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作出原再审判决的法院,由法院院长对案件进行审查,若院长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也可通过监督发现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关键前提:新证据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非所有“新证据”都能启动救济
无论选择哪种救济路径,“新证据”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检察院将不予受理、法院也不会启动再审,结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需同时符合3点要求:
1. 时间要求:该证据在原审、再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如被对方隐匿、未找到关键证人、鉴定条件未成就等)未能发现、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而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隐匿、逾期提交。
2. 证明力要求:证据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而非补充性、辅助性证据,也不是重复提交的证据。
3. 形式要求:需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据原件、复印件、取证说明、证人证言等,同时说明该证据为何在原审、再审中未能提交,佐证“客观原因”的真实性。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救济的核心是“有错必纠”,再审维持原判并非维权的终点。只要发现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且符合法定条件,就可通过合法路径寻求救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因不懂法律而放弃应有的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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