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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情形如下,附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便于仲裁/诉讼中直接援引 。
一、核心法定不支持情形
1. 固定价结算且无变更:合同明确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施工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一方申请整体造价鉴定,不予支持(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
2. 已达成有效结算协议:诉讼/仲裁前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共同确认工程款,或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意见并认可,一方反悔申请鉴定,不予准许(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9条)。
3. 非专门性问题争议:争议核心是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而非造价计算,无需专业鉴定即可裁判。
4. 鉴定成本显著高于争议金额:争议标的额过低,鉴定费远超争议金额,从效率与经济角度不支持。
5. 缺乏鉴定必要材料且无法补全:无完整图纸、签证、合同等关键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客观意见,不予启动。
6. 程序瑕疵或举证不能:经释明未申请鉴定、未缴鉴定费、拒不提供材料;一审未申请,二审再申请且无必要,不予支持(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2条)。
二、实务边界要点
- 固定价合同若有有效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仅对变更部分可申请鉴定,整体造价仍不鉴定。
- 结算协议需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无效情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需先撤销协议再申请鉴定。
-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已达成的结算协议通常仍有效,不支持重新鉴定。
三、法律依据速查
- 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29、32条
- 《民法典》第793条(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时价款结算规则)
(备注:此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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