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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以红脖子暴论而著称的美国“1945”网站,继续搞暴论,前天,该网站刊登出了一篇文章:“China’s H-20 Stealth Bomber Looks Stalled,Russia’s PAK-DA is in Trouble,Why not Join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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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就是我们的轰-20型战略轰炸机迟迟不出来,而俄罗斯的新一代战略轰炸机PAK-DA则遇到了问题,既然两国的战略轰炸机速度都有一定的拖延,那么为何他们不联合起来研发?
我们的轰-20型战略轰炸机,俄罗斯的PAK-DA型战略轰炸机,真的有必要搞联合研发吗?咱就这么说吧,一点必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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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中俄两国的体量,还是从两国搞联合研发的历史,还是从双方对战略轰炸机的需求,甚至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战术要求,都看不到一丝一毫中俄有在战略轰炸机研发上搞“联合”的必要性。
中俄联合研发史
从中俄两国联合研发或者试图搞联合研发的历史来看,起码从冷战结束后两国“试图”实施的联合研发,后续都不太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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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俄两国确认搞了联合研发的两个项目,其一是初期设计定位对标波音787-9的CR929大型宽体客机项目,其二是设计定位对标美军MH-53E的AHL35吨级重型直升机项目。
在这两个项目中,CR929因为双方设计标准大相径庭,对飞机的性能需求和定位各不相同,机上分系统尤其是航空发动机选择出现极大分歧,最终项目未能达成预期,我们选择“版本回滚”回到自行研制C929大型宽体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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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35吨级重型直升机项目虽然目前还说在推进,但珠海航展出了这么多年模型依然看不到实机。这个项目到底情况如何,只能说只有局内人才知道了。因此中俄所有的“联合研发”,其实走的都不太顺。
相比大型宽体客机,或者35吨级重型直升机这种型号,战略轰炸机的重要性,比以上这两个飞机机型和型号还要大得多。可谓是国之重器、战略重锤,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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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之前在大型客机和重型直升机的联合研发上,中俄的联合研发推进都不顺利,那么有哪些证据证明,双方在战略轰炸机的联合研制上,就一定会顺利地推进呢?要搞联合研发,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没人敢打包票,那联合研发就完全不可能。
不同的技术要求
那么,中俄两国对于战略轰炸机的具体需求,技术标准和战术要求呢?一样,存在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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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技术标准,仅仅从设计和整机制造来看,我们自己的航空工业技术标准,从歼轰-7型战斗轰炸机的研发开始,逐步向西方的技术标准,西方的工艺体系靠拢。
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全部参考西方的同类规范,到歼-10战斗机研发的时候,我们学西方已经学得差不多了。目前我们的航空工业已经完全脱离了苏联的影子,一整套俄式的旧标准已经完全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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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对比,俄罗斯的航空工业,目前使用的还是一套苏联式和西方式混合的体制。别的不说,就从整机建造来看,在我们已经全面普及了步进式脉动生产线的情况下,俄罗斯几个主要的整机生产厂还是老式的站位式组装,这就是两国在航空工业体制上的不同。
这种不同一旦牵涉到联合设计上,究竟采用哪个技术标准,比如载荷谱按哪个标准设计,马上就会开始腿脚打架,标准不同的情况下联合设计是根本推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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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整机设计和制造仅仅是开始,别忘了战略轰炸机是一个空前复杂的打击系统。除了机体,还有航空发动机、火控雷达、任务计算机/火控系统,考虑到未来第六代打击系统的需求,机上还需要配备算力设备进行边缘云计算,用于指挥配套的忠诚僚机。
而这么多复杂的系统,中俄两国的技术标准也是完全不同的——你看我们,苏-35SK型战斗机要和预警机进行协同有多复杂,你再看印度,苏-30MKI到现在融入不了它自己的空情指挥系统,就能看出来这是一个无比复杂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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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链规格不一样,通讯协议不一样,数据接口不一样,双方要进行联合设计,你说用哪套?用哪套都意味着系统被放弃的那一方,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来重新更换系统。而如果大家各用各的,等于是一架飞机要来回设计两次,那请问联合设计以降低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的意义何在?还不如一开始大家各自设计呢。
此外,装机分系统的选择,本身就会成为巨大的争议点。比如CR929客机,我们希望的是初期按照国际供应链采购的标准,选择罗-罗的湍达系列发动机,后期则选用我们自己的航空发动机。而俄罗斯因为被制裁,加上有小心思、想借着CR929项目来养肥自己的航发工业,坚持要选择“还在画饼中”的PD-35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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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换到战略轰炸机上,我们要用太行的无加力版本,俄罗斯坚持要选择AL-41F的无加力版本,选哪个?毕竟不同的发动机,对进气道的设计要求也是完全不同的。再比如机上配备的相控阵雷达,我们要用自己的雷达,配套我们的火控系统,俄罗斯非要用自己的相控阵雷达,那这雷达又怎么选?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设计阶段——无论是设计标准,还是制造标准,还是分系统选择,双方要搞联合研发的话,技术和行政上的摩擦力,本身就会抵消掉实施联合研发带来的技术效益的加成。
不同的战术定位
不仅设计标准不同,中俄两军对战略轰炸机的战术要求也是不同的。其实俄罗斯对战略轰炸机的航程要求,是比中国空军低的。毕竟俄罗斯和美国本土之间其实就隔着一个北冰洋,战略轰炸机可以从北极方向突防美国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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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图-95MS这个最大起飞重量大约180吨的东西就够用了,图-160这种最大起飞重量高达280吨的玩意儿,纯属是为了超音速性能而进行的过度设计。如果考虑到大飞翼的亚音速升阻比性能的话,再考虑到俄方先前关于PAK-DA的一些表态,PAK-DA的最大起飞重量很有可能仅仅介乎于图-22M3和图-95MS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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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对于我们来讲很有可能不适用——我们对战略轰炸机的航程要求,必然是中美俄三国里最高的。毕竟我们要经过复杂的航路,才能对美国本土形成足够的威胁,航程要求高了,那么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就不可能低。但是巨大的航程性能,对于俄罗斯空天军来说指不定是过剩性能,这是中俄两军在战略轰炸机战术要求上的一个争议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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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对于第六代作战平台的定位,中俄两国的重视程度也明显不同。我们可谓是空前重视,几乎可以确定所有的第六代有人平台,都有边缘计算能力。对于战略轰炸机来说,边缘计算能力甚至比带多少弹药还要重要,而我们的战略轰炸机,未来指不定是可以和无人战略轰炸机协同作战的。俄罗斯方面在这一问题上,且不说认知程度有没有达到我们的水平,最起码在研发能力上和我们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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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没有相关技术储备,也没有相关的作战运用,那我们到时候这方面如何设计取舍?要是为了我们的战术需求,就将相关的技术能力部署到位,而且部署在和俄罗斯联合设计的型号上,那咱们这不是成了技术扶贫、极度利好俄罗斯?
如何看待外媒报道
所以,归根结底——所谓的“联合研发”,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在研发之前就必须明确,谁“主”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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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的技术水平相当、或者最起码其中一方在自己的认知层面上,认为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对方相当,那么这种“联合研发”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扯皮。如果双方在底层的技术标准上不同,将进一步加剧扯皮的烈度。
其实这种问题不仅仅出现在中俄的联合研发上,你看现在欧洲的两个六代机项目,GCAP和FCAS,几乎都快要半途而废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搞“联合研发”的各方都觉得自己应该占据主导地位,互相不服导致研发根本推进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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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JSF联合攻击战斗机之所以能变成F-35最终落地,也正是因为美国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别的一级承包方,联合研制方无论是从体量,还是技术实力,还是政治强势程度上都无法和美国相提并论,才在联合研制上没有出现大纰漏。因此,“1945”的所谓让中俄联合研制战略轰炸机的暴论,其实也就真的是暴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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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来讲,和俄罗斯的合作,要么仅限于从俄罗斯购买一些产品的样品用于参考和研究,要么就是就某个分系统、某个零部件对俄罗斯进行设计咨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咨询完了,我们接着攒自己的整机,这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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