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某IT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员工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某于2022年入职某IT外包服务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约定,在工作期间睡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一般违纪行为,公司发送警告邮件给员工本人、直接经理上级和隔级上级,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不得提升工资。
2024年9月,公司向李某发送邮件,告知其于当月月底退出所在项目、进入待岗期。公司称,待岗期间未给李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但为其安排了相应培训。2024年11月,该公司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存在“多次睡觉、玩手机”等违纪行为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举证李某在职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员工手册》约定的一般违纪行为,即便李某确系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公司亦应实施与其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等相当的惩戒管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上述行为仅为一般违纪。公司既未能充分举证李某存在所述违纪行为,也未举证该行为已达到《员工手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更未证明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公司主张无须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享有相应劳动管理权,但管理应遵循梯度惩戒原则: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遵循警告、教育、惩戒的合理步骤,避免“小过重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规的“最后手段”,而非简单的管理工具。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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