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负债到一夜“解套”,无数烂尾楼业主的命运,被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彻底改写。江苏盐城的陆某夫妇,在偿还了19万余元房贷、面对彻底停工的楼盘后,法院的判决不仅解除了他们的购房和贷款合同,还要求开发商返还43万首付、19万已还贷本息,并扛下剩余的全部贷款。 这个案例的核心颠覆在于,它把还款的终极责任,从掏空六个钱包的购房者肩上,硬生生挪回到了违约的开发商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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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异常清晰,它击碎了过去“捆绑销售”式的还贷困局。 以前,购房者签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一份是和银行的借贷合同。 即使房子烂尾,和开发商的买卖黄了,但和银行的借贷关系却依然牢固,这就是“房子没了,贷款还得还”的残酷现实。 但最高法的判决建立了新的规则:当购买的期房确定无法交付时,买房的目的彻底落空,那么为买房而生的贷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就像你贷款是为了买一辆车,车行根本造不出车也交不了货,那凭什么还要你继续为这辆不存在的车还贷款? 法律现在认定,这笔债的真正责任人,是那个收了钱却无法交货的开发商。
根据这个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烂尾楼购房者能要回来的,远不止是停止还贷。 他们依法享有五大块实实在在的权益。 第一是“双重解除权”,能同时摆脱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两重枷锁。 第二是拿回首付款和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这不再是无息借款。 第三是追回已经支付给银行的所有月供本金和利息,过去交给银行的每一分钱,都可以向开发商讨要。 第四是最关键的“债务转移”,剩余的几十甚至上百万银行贷款,从此由开发商负责偿还,购房者信用记录上相关的还贷责任被清除。 第五,还能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张违约金。
然而,权利的门槛是明确且具有专业性的。 并非楼盘一停工,购房者就能立刻单方面宣布停贷。 法律上的关键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向“项目长期停工且短期内无复工交付可能”。 这意味着,如果项目只是短暂延期或存在复工谈判的可能,购房者直接停贷就可能面临银行的征信诉讼。 判断是否达到这个法律标准,往往需要专业律师的评估,甚至需要等待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状态的认定。 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环节,也是很多业主维权时需要跨过的第一道证据坎。
一旦确定项目符合烂尾特征,维权路径就需要系统性的操作。 证据链是第一位的,购房合同、全部付款凭证(首付、月供的银行流水)、开发商发布的延期或停工通知、以及定期拍摄的工地停工状态照片与视频,都必须系统性地保存好。 很多成功的案例显示,联合维权比单打独斗有效得多。 同一楼盘的业主组建维权小组,共同委托律师,能够极大降低每个人的维权成本,并形成更强的谈判与诉讼合力。 此外,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查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是一个可能发现开发商违规挪用资金的关键动作。 若查实资金被挪用,这不仅是要求退款的有力证据,更是向监管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突破口。
这场法律层面的“乾坤大挪移”,直接撼动了房地产金融游戏的底层逻辑。 它宣告了那个“购房者承担无限风险,开发商享受预售红利”的畸形时代正在终结。 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当法律最终判决由已经濒临破产的开发商来“兜底”时,购房者赢回的判决书,如何才能变成真正到手的真金白银? 这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实行更严格的、近乎封闭的“预售资金监管”,甚至是否应该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本身,转向现房销售的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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