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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险,“猝死”的保险金额为25万元。
2025年5月,刘先生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受益人认为该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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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刘先生“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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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受益人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邱旭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以下工作:
1、医疗证据梳理:整理完整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刘先生的身故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标准。
2、投保流程分析:在投保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职业的选择,同时也没有强制阅读所保职业类别。
3、因果关系分析:刘先生的死亡系疾病所致,该疾病并非职业病,死亡与从事了什么职业无任何关系。
4、专业调解: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促使保险公司重新评估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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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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