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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案例曝光。
近日,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回扣”案中,威高股份(01066.HK)的代理商涉及其中,这起案例是医院骨科负责人带领科室一起受贿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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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受贿人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且违规行为持续了10年。
国家医保局指出,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
从医保局的通报和案件判决书来看,这起“回扣”案是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刚代理的威高牌产品,李某刚为了达成长期“合作”,还曾带领郝某刚到威海实地考察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
巧合的是,威高股份总部也是在威海。由于通报与判决书并未进一步披露更多涉及细节,该“回扣案”当事之一疑似为威高股份关系紧密的代理商。
不久前的1月15日,医保局还披露了另一则医药购销贿赂案,则是威高股份和员工直接涉及其中。在这一案件中,曾经的威高股份昆明销售分公司业务员慈某龙,为了推销医用耗材,将目标锁定在了普洱市人民医院的科室主任,尤其是各科室的护士长身上。
慈某龙向该院上述人员贿送现金39.5万元,美元现金9900元,200克商品金条一块;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内设科室贿送医用耗材销售回扣共计现金119.1万元。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国家医保局在通报中强调,“行贿企业通过带金销售方式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非法挤压和侵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这意味着,今年以来从业务员到代理商,连续两次“上榜”医药购销贿赂案,威高股份又将如何通过国家医保局的信用评价?
回扣30~40%
裁判文书显示,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担任平度某医院骨科负责人,主持工作。
2010年,李某刚邀请医院设备科负责人徐某宝和郝某刚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刚同意后,李某刚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均进入医院采购目录。
2012年5月,李某刚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钢板类医疗器械(部分利润低的除外)价格的30%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其中郝某刚单独占钢板价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
双方约定,每月底供应商向被告人郝某刚核对使用明细,由郝某刚在核对单据上签字后再与设备科进行确认,供应商提供发票签字后交财务付款。
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238.498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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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某刚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鲁028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郝某刚不服,提出上诉。不过,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刚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
“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国家医保局指出,“违规行为持续10年,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行贿企业通过带金销售方式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非法挤压和侵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山东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被判单位行贿
与代理商贿赂不同,这回则是威高股份和员工亲自“下场”,被判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1月15日,国家医保局通报了“慈某龙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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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某龙为山东某某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业务员,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贿送现金39.5万元,美元现金9900元,200克商品金条一块;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内设科室贿送医用耗材销售回扣共计现金119.12万元。
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
通过国家医保局该通报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决书可知,山东某某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威高股份。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该判决书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4年12月16日公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某龙被判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云南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慈某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作为威高股份在云南地区的业务代表,他负责向普洱市人民医院销售威高公司的医用耗材产品。
法院查明,慈某龙为在医用耗材销售、货款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向该医院多名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细节显示,行贿手段包括直接现金、美元、金条等实物,以及更为隐蔽的“销售回扣”形式。
“这类案件在医用耗材领域并不罕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标文表示,“但作为行业龙头,其销售人员涉案金额之大、手段之多,仍令人震惊。”
威高股份对此事的公开回应显得轻描淡写。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慈某龙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已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但业内人士则表示了不同看法,“销售代表能调动如此大额资金行贿,很难完全脱离公司管理体系。”
同时,判决书显示的单位行贿罪,也进一步证实了不仅仅只是慈某龙的个人行为。
“超百万元的回扣已远超普通销售代表的权限范围。”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背后很可能存在着系统性的销售激励制度,或者是区域市场的‘潜规则’。”
上述这一案件或只揭开了国内医用耗材龙头企业,长期依赖“带金销售”模式的冰山一角。
不过,一个月两度“上榜”的威高股份也并非个案。随着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带量采购、打击商业贿赂,传统高销售费用驱动的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
2025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通报了多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涉及数十家企业。监管态势表明,“带金销售”的灰色空间正被系统性压缩。
“医药代表行贿案频发,根源在于产品同质化严重。”华北某大型医药企业合规负责人表示,“当产品质量和技术差异不大时,企业只能依靠营销手段竞争。”
显然,要从源头上杜绝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除了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医药企业必须加大产品的研发创新来规避同质化竞争。
(本文基于公开数据与资料分析,尚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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