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起一碗汤,给个神仙都不当。洛阳人对这碗早汤的执念早已刻进市井烟火、融于岁月长河,可你是否知道清晨冒着晨寒排队换来的那碗汤,竟有可能是掺假的冒牌货!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5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嵩县某地经营“小碗驴肉汤店”。期间,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购买马肉掺入驴肉汤内,对外销售。经查,张某先后17次从郑州某处购买66780元马肉,共计销售掺入马肉的驴肉汤金额为155258元。案发后,张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法院裁判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驴肉汤中掺入马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5258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并未造成人身损害,基于张某有上述从轻情节,社区亦表示张某日常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张某适用缓刑。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5258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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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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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仅要求“无毒无害”,更在于“信息真实、成分透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欺骗,更是对公共健康底线的挑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食品安全没有“掺假”的空间,顾客信任不容“调包”。请始终坚守诚信之本,勿因一时贪利,而背负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代价。(孙丛丛)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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