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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已谈到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规范,本篇主要梳理下企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常见认识误区。
法律规定是明确清晰的,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结合最新执法案例与监管实践,企业在两用物项出口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部分误区直接导致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误认为《管制清单》列明的物项才受管制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物项未列入《管制清单》,即可自由出口,忽视了“全面管制”原则。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即使物项未列入清单,但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发或恐怖主义目的的,仍需申请出口许可。如某企业出口非清单所列的化工原料,但其明知该原料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未申请许可即出口,被认定为违法出口。
2、以海关HS编码作为是否管制物项的判定依据
不少企业简单以海关HS编码是否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作为判定标准,忽视了两用物项的独立判定规则。根据商务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海关HS编码仅为参考,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核心依据是《管制清单》的技术参数与编码体系,而非HS编码。
如某企业出口人造石墨,申报HS编码为无监管条件的“煅烧石油焦”,但根据清单技术参数,该人造石墨属于管制物项,需提交许可证。类似案例中,企业因误判HS编码与管制编码的关系,导致无证出口的情况屡见不鲜。
3、商务部业务答复函可替代出口许可证
部分企业在收到商务部“属于管制物项,需申请许可”的业务答复函后,误认为持有答复函即可出口,忽视了答复函的咨询属性。根据监管要求,业务答复函仅为企业分类提供参考,不能替代许可证,企业必须在取得许可后才能出口。
如某企业向商务部咨询锗酸铋晶体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收到“属于清单物项,需申请许可”的答复后,未申领许可证即报关出口,属于无证出口。另有企业取得“不属于管制物项”的答复,但实际出口物项与咨询时提交的技术参数不一致,也被认定为违法出口。
4、取得许可证后即可任意出口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取得出口许可证,即可不受限制地出口,忽视了许可证的使用规范。根据《管制条例》,许可证的使用需严格遵循“单证一致、单货相符”原则,包括物项名称、数量、参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不得变更,否则视为“未经许可出口”。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情形包括超出许可数量出口、使用已失效的许可证等。
5、改造、拆分物项出口
部分企业为规避许可要求,对管制物项进行改造、拆分后出口,认为性能降级或拆分后的部件不属于管制范围。根据《管制条例》,以改造、拆分为部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企业出口三轴数控坐标测量仪(属于管制物项),为逃避许可,拆分控制与数据采集系统,将性能降级的主体与拆分部件分批次出口,由境外最终用户复原,被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立案。再如将稀土加工为初级产品后出口,仍会被认定为管制物项。
6、违法出口仅承担行政责任
部分企业认为,两用物项出口违法仅需承担行政罚款,忽视了刑事追责的风险。根据《出口管制法》第43条,未经许可出口或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刑事追诉的核心标准包括:客观上违法出口管制物项数量20吨或数额20万元以上;主观上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如某企业走私出口氧化锆740吨,案值3491万元,且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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