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1998年出生的年轻女教师,通过网络出售自己拍摄的隐私视频,短短8个月非法获利2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此案引发广泛讨论:为何她能判缓刑?自己拍自己卖也犯罪吗?今天我们来掰扯清楚。
一、案件回顾:美女教师的“副业”翻车记
“闪照引流+付费下载”,8个月赚了24万!
这事儿说起来有点魔幻。主人公徐某,1998年生,本科文化,原本是湖南某中专的老师。从2023年9月开始,她动起了“搞副业”的心思。
她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
1. “钓鱼”引流:先在微信群发自己的“闪照”(阅后即焚的照片)和自我介绍,吸引男性网友。
2. 私聊交易:互加微信后,她明码标价,将自己拍摄的个人裸体视频及与他人的性爱视频,以199元、299元不等的价格打包出售。
3. 链接发货:通过微信发送付费链接,买家付款后就能下载观看。
经鉴定,她出售的视频中,有9部卖给伏某,24部卖给王某,全部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审计结果显示,从2023年9月到2024年5月被抓,她靠这个“生意”非法获利24万多元。
2024年5月31日,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她老实交代了所有事情,不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提供了线索帮助警方破获了另一起同类案件。最终,上海宝山区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的判决。
二、法律分析:自己拍自己卖,怎么就犯罪了?
核心就四个字:牟利 + 传播。
很多网友可能有疑问:视频是自己拍的,身体是自己的,卖给想看的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也算犯罪?
从法律角度看,这绝对是犯罪,而且界限非常清晰:
1. 触碰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红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这个罪名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淫秽物品”(法律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界定,她的视频经鉴定符合标准);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徐某的行为完美“契合”了这两点。
· “情节严重”怎么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获利金额是重要标准。徐某获利24万余元,远超“情节严重”的入门门槛(通常几万元即可认定),所以量刑在三年以上。
2. 为什么能判“缓刑”?法官考虑了这些关键点
判三缓三,意味着她不用真的去坐牢,但有三年的考验期。这是法院综合权衡的结果:
· 从轻情节“叠Buff”:
· 坦白:被抓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
· 立功:提供线索帮破其他案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
· 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
· 退赃+预缴罚金:全部退赔了24万违法所得,还预先缴纳了25万罚金,表现了悔罪态度。
· 社会危害性评估:其行为固然违法,但相比有组织、大规模传播,其犯罪形式相对单一,且已退赔。判处缓刑,让她在社区接受监督改造,被认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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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点与警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莫把“隐私”当“商机”
这个案子给所有想在网络灰色地带“掘金”的人,敲响了警钟!
1. “我的身体我做主”,但“传播牟利”法律不做主:个人隐私自己享有,但一旦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成视频并出售传播,性质就变了。它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善良风尚,法律必须干预。
2. “小额”“私下”交易也不行:不要以为偷偷卖、买家少、金额小就没事。只要实施了行为并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审计报告就是铁证。
3. “技术变现”走正道:有文化、有技能的年轻人(如徐某本是教师),更应把才华用在正道上。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合法创作和知识分享,才是长久之计。任何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快钱”模式,终将人财两空——赚的要全吐出来,还要倒贴罚金,背上犯罪记录。
结论部分(引发讨论):
法院的判决一出,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判轻了:“获利24万才缓刑?犯罪成本太低了!”也有人觉得判重了:“自己拍的视频,私下交易,又没强迫谁,至于动用刑法吗?”
那么,你怎么看?
· 支持方:认为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尤其是教师身份更应自律,判决起到了警示作用。
· 反对方:觉得这是成人间自愿的交易,刑罚过于严厉,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理或许更合适。
其实,讨论的核心在于:在数字时代,个人对自身情色内容的制作与传播边界究竟在哪?法律对网络“软色情”经济的监管尺度又该如何把握?
这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道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复杂地带。欢迎在评论区理性讨论,说出你的观点!
本文依据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5)沪0113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
(注:为保护隐私,对判决书中部分个人信息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法律分析部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通俗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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