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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晨,笔名物业大脸妞,为物业行业发电的律师一枚~观点犀利,解剖真实的物业痛点;拥有两家头部上市物业企业从业经验;可以为您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如果你想近距离和我探讨,欢迎来公众号-物法研习社菜单栏戳【交个朋友】~
热点速递
近年来,随着城市养宠家庭增多,小区内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业主受伤后,除了向宠物饲养人索赔,往往也会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认为其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管理责任?又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无论是物业从业者还是小区业主,这篇文章都能帮你厘清责任边界,避免陷入维权或担责的困境。
物业故事
(一)被流浪动物伤害
洛阳老城区某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某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某日刘某在楼栋处被流浪猫抓伤左腿,就医花费上千元。因索赔无果,刘女士将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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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认为,张某虽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而物业公司作为刘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家养动物伤害
苏州某小区6岁的周某与其父亲下楼过程中,在二楼被租户何某饲养的狗咬伤,造成周某面部及身上多处被咬伤。但租户何某觉得周某属于未成年,家长的监护责任不到位,而物业公司主张已尽了相应义务,被租房屋业主倪某觉得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三方都拒绝承担责任。故周某将三方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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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根据(2016)苏 0507 民初 3572 号认为,周某被何某饲养的狗咬伤,何某作为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故周某及其监护人均不需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倪某既不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存在致使动物造成周某损失的过错,不应担责。
管理建议
物业公司针对园区内的动物需要履行哪些管理义务
1. 安全警示与宣传教育义务
物业公司需在小区出入口、广场、楼道、绿化带等重点区域,设置清晰的文明养宠警示标识,内容包括 “遛狗必须牵绳”、“按时接种疫苗”、“禁止饲养烈性犬”、“宠物粪便及时清理” 等;同时定期通过业主群、公告栏、社区活动等形式,开展文明养宠宣传,普及养宠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业主的责任意识。
2. 宠物信息登记与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应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小区内宠物信息登记工作,督促业主为宠物办理养犬证、按时接种狂犬疫苗,并建立小区宠物信息台账,掌握宠物的种类、数量、疫苗接种情况等;对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品种的业主,物业公司需及时劝阻,并向当地公安、城管部门报备,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3. 日常巡查与违规干预义务
物业保安及巡查人员需在日常巡逻中,重点关注小区内的养宠行为,发现宠物未牵绳、随地便溺、烈性犬出入等违规情况,要及时上前劝导、制止;对于屡教不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联合业委会进行约谈,必要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避免安全隐患累积。
4. 流浪动物管控义务
针对小区内的流浪猫、流浪狗,物业公司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定期联系专业动物救助机构进行捕捉和安置;在流浪动物出没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避免因流浪动物引发伤人纠纷。
5. 应急处置义务
当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时,物业公司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流程:协助伤者就医,留存现场证据(拍照、调取监控),联系宠物主人协商处理,同时配合公安、社区等部门进行调解,最大程度降低矛盾升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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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1.制度先行:将《文明养犬管理规定》写进《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收房时必须签字,合同层面先锁定“禁止烈性犬、禁止放养宠物”。
2.证据闭环:驱赶、劝阻、报城管、回执、照片“五件套”30分钟内上传内部运营管理系统,万一涉及诉讼随时可调取已完全履行职责的全套证据。
3.保险兜底:购买“公众责任险+宠物附加条款”,年保费约0.8元/㎡,赔偿限额300万,由保险公司赔钱转移物业公司责任承担。
4.智慧技防:主干道、地下车库安装AI摄像头,自动识别“未束绳”“大型犬”并推送到值班室,减少人为漏检,增加有针对性的巡检及劝阻。
5.红黄牌机制
首次违规→下发黄色《整改通知》;
二次违规→发送红色《违约养犬通知》并报城管或派出所备案;
三次违规→报城管没收犬只,全程录像。
法律链接
legal link
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1.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小区宠物管理既是物业服务的难点,也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宠物伤人事件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家园,只有人人都扛起责任,才能既守护宠物与主人的温情,又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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